原告:上海青东综合加工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孟冬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立鑫,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希恩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原告上海青东综合加工厂与被告苏州希恩工艺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青东综合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54.40元,减半收取,计2,077.20元,由原告上海青东综合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沈 雯
书记员:朱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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