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青岑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投资人:刘志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双双,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锋,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上海青岑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被告陈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青岑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居间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青岑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蔡红兰
书记员:钟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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