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青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燕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剑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立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欣。
原告上海青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立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青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原告尚未预缴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青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李翼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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