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青沣资产管理中心与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青沣资产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蒋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亮,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伟,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格桑路XXX号总部经济基地大楼1513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青沣资产管理中心(普通合伙)诉被申请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50,616.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50,616.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吕  静

书记员:童  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