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青沣资产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蒋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亮,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伟,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格桑路XXX号总部经济基地大楼1513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青沣资产管理中心(普通合伙)诉被申请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50,616.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50,616.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吕 静
书记员:童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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