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青浦东华板箱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投资人:陆贺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生,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浦区香花桥街道东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青浦东华板箱厂诉被告青浦区香花桥街道东斜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青浦东华板箱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岳明静
书记员:张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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