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青浦农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沈雪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军建,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敏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顾金弟。
原告上海青浦农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嘉敏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上海嘉敏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法应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吴彩芳
书记员:奚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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