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青浦出口加工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曹林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禾餐饮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童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付仁。
原告上海青浦出口加工区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绿禾餐饮配送有限公司、上海新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李玲娟
书记员:邸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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