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青浦刺桐红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叶树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林,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金花,女,1981年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
被告:蒋文权,男,1974年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
被告:邱军飞,男,1977年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
被告:邱丽峰,男,1967年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
被告:吴林海,男,1977年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
被告:吴刘海,男,1975年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
被告:叶飞,男,1986年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
被告:上海尚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尚优生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青浦刺桐红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金花、蒋文权、邱军飞、邱丽锋、吴林海、吴刘海、叶飞、上海尚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尚优生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间的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青浦刺桐红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64.68元,减半收取计4,532.34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公告费820元,合计8,472.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丽华
书记员:浦雪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