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青浦刺桐红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叶树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林,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关明,男,1974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
被告:魏兴梅,女,1984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
被告:上海晶皇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青浦刺桐红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关明、魏兴梅、上海晶皇锂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浦雪明独任审判。因无法向被告黄关明、魏兴梅、上海晶皇锂贸易有限公司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法应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水英
书记员:浦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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