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青浦刺桐红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叶树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林,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永峰,男,汉族,1966年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周勤,女,汉族,1970年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陈雨双,女,汉族,1995年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周雨璊,女,汉族,1995年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青浦刺桐红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永峰、周勤、陈雨双、周雨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青浦刺桐红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484.80元,减半收取计21,742.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74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浦雪明
书记员:邹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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