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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青浦华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上海德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青浦华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俊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雨,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伟峰,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德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2019年3月11日,上海青浦华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华新小额贷款公司”)以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上海德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简称“德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德丰公司收到通知后,向本院提出异议称,截止至2017年7月底,公司目前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如进入破产清算将使近百名员工失业;公司目前已偿还了包括20多家供应商债务在内的各类债务合计2,927万元,也与部分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公司名下的房产向四个债权人抵押,如破产清算,普通债权可能无法清偿。公司将在发展生产的前提下尽力偿还债务故请求驳回华新小额贷款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查明:2014年8月4日,本院作出(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判令上海谊雯食品厂(普通合伙)归还华新小额贷款公司借款450万元及支付利息、赔偿违约金和律师费损失等,另判令德丰公司、王继峰、马丹丹对上海谊雯食品厂(普通合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日,本院作出(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判令德丰公司归还华新小额贷款公司500万元及支付利息、赔偿违约金和律师费损失等,另判令上海德丰食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继峰对德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上述两案的被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华新小额贷款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4)青执字第7116号和7117号立案。执行期间查明,登记在德丰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泰路258、268号1-10幢的房产向四个债权人抵押,抵押金额合计6280万元。另有多个案件进行了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王继峰名下的房产亦有抵押和其他案件的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余被执行人也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5月25日,本院分别作出(2014)青执字第7116号和71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德丰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1月5日设立,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经营期限至2033年11月4日届满,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现仍在实际经营。除上述抵押登记的债权金额以外,德丰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另有十余件执行案件未能执行完毕,德丰公司与部分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并在陆续还款。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与德丰公司、王继峰金融借款合同期间,委托上海百盛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德丰公司名下的房地产价值进行了评估。以2017年6月15日为价值时点,房地产价值总计为11,740万元。考虑到德丰公司名下的房地产价值、债务情况、经营情况以及德丰公司陆续还款的情况,目前德丰公司的资产尚未达到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状况,不宜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清偿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海青浦华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晶晶

书记员:郑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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