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青浦永新凸轮轴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林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凤英,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鞠顺庆,男,194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朱周敏,女,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被告:韩惠忠,男,195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青浦永新凸轮轴厂有限公司与被告鞠顺庆、朱周敏、韩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朱周敏实际居住地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法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宋惠琴
书记员:潘志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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