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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青浦环球文体用品厂与上海涵豪木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青浦环球文体用品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华,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瑾,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涵豪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青浦环球文体用品厂与被告上海涵豪木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青浦环球文体用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林  青

书记员:周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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