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青浦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霞,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被告:中时讯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原告上海青浦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时讯通信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青浦自来水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青浦自来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杨明华
书记员:汪 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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