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周俊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加阳,上海圣瑞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松姗,上海圣瑞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刚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宣桥镇南六公路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王仁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刚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施 帅
书记员:顾鼎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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