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周俊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峰,江苏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荣,男。
被告:上海盈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达,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淼,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浦庭,女。
原告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盈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张 斌
书记员:陆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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