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静佳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林吉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潇,上海茂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子琦,上海茂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颖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陶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迪,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静佳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颖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名下的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继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静佳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签订的《会务活动执行服务协议》于起诉状副本送达至被告之日起解除;2.判令被告返还全部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489,895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原告委托被告为原告2018-TST“创享新时代”经销商年度会议办理相关事项,事项包括:场地事务协调、行政报批、行政协调、舞美设计、现场导播、第三方委托事宜、安保费用事宜。原、被告就此于2018年4月23日签订了《会务活动执行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就上述服务内容予以书面确认。根据服务协议,原告委托被告就前述事项的办理费用共计为30万元,且原告已于2018年4月2日支付至被告指某账户。根据服务协议之约定,被告应当于2018年4月30日前办理落实本次活动文化、公安及消防批复同意的文件。在服务协议实际履行期间,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向被告提供了相关报批材料,且配合被告工作。但被告仅为原告办理了由文化部门出具的《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而未办得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行政报批属于活动的关键性工作,由于被告该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的活动无法成功举办。在此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更改了活动的举办时间及举办地点,将原本定于2018年5月19日于上海东方体育中心举办的活动更改至2018年6月20日于南京青奥体育公园体育馆举办。因前述更改,导致原告遭受如下经济损失:1.原告向原场地方上海东方体育中心支付的活动保证金15万元及场地租金预付款27万元的损失;2.因活动改期,原告向艺人金某某经纪机构支付的改期费用2万元及额外机票改签费用、打车费用4,495元;3.因活动改期,原定艺人庾澄庆无法参加改期后的活动,根据原告与庾澄庆经纪机构签订的相关合同,庾澄庆经纪机构没收了原告已向其支付的费用100万元;4.原告为活动而预订的酒店房间被取消,原告向酒店支付的预付费用45,400元的损失。前述经济损失共计1,489,895元。根据服务协议第四条约定,如因被告原因导致本次活动的关键工作(包括行政报批)未能如期完成的,原告有权解除本合同,被告须退还已经收取的全部费用,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
被告上海颖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同意解除协议,但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对双方之间协议签订及付款经过情况无异议,但认为未取得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的后果应由原告承某。公安部门行政报批手续由被告指导原告办理,并由原告负责提供相关的完备材料,本案因原告没有提供材料,导致公安部门的审批手续没有办下来。而且,在未与被告沟通的情况下,原告自行放弃了活动,在活动进行前3天,原告向公安部门提出要更换本次活动全部的供应商,包括灯光、舞美等各承办单位,还要求把之前的资料抽掉要求调换,但时间根本来不及,原告如此做的具体原因被告不清楚。
为证明其上述主张,原、被告各自提供了证据并分别发表了质证意见(详见附件一)。对于原、被告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证据中,证据1-4,被告对其真实性及内容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5-14系原告支出相关费用的证据,其中证据9无法证明确属支付案外人金某某的改期交通费,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其他证据可与证据1-4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证据15-17可如实反映原告所欲举办的活动确实未在上海举办,而在南京举办,关联性可资确认。证据18客观上系证据3聊天记录的补充,本院予以确认。证据19可反映双方业务往来,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0顾海燕的证人证言,可大体反映客观经过,但与本案争议焦点有关的部分是否完全真实,本院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一并予以评析。被告证据中,证据1、3可反映本次活动的客观经过,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付款回单显示用途系还款,不能确认与本案活动的关联性,故本院不予确认。收条和收据均无银行付款凭证进行佐证,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实难确认。证据4贺大同的证人证言,亦可大体反映客观经过,但与本案争议焦点有关的部分是否完全真实,本院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一并予以评析。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和质证意见以及原、被告均无异议的本院依被告申请调查的内容,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一、2018年4月之前,原告曾委托被告为原告2018-TST“创享新时代”经销商年度会议(以下简称“活动”)办理相关事项,事项包括:场地事务协调、行政报批、行政协调、舞美设计、现场导播、第三方委托事宜、安保费用事宜。为此,双方于2018年4月23日签订了服务协议一份。
服务协议第一条“活动概述”载明,本次活动的主办单位为原告、执行单位为被告。活动名称如上,活动时间2018年5月19日14:00至22:00,活动地点上海东方体育中心。
服务协议第二条“双方责任、义务、权利”载明,原告负责策划和设计本次活动的框架方案以及VI视觉,然后交由被告完善,由原告最终确认。被告负责本次活动的场地事务协调、行政报批、行政协调、舞美设计、现场导播以及第三方委托等相关事宜的工作。被告指导原告收集相关报批材料,并由原告负责提供相关的完备材料,被告负责办理落实本次演出文化、公安与消防批复同意的文件。被告应确保在2018年4月30日前就该演出取得文化部门出具的《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公安部门出具的《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及其他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要求的一切批准文件,如逾期取得上述批文的,原告有权解除本合同,被告须退还已经收取的全部费用,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
服务协议第三条“费用”载明,本合同总价为30万元整,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费用为含税闭口价,即已包括行政报批费用、安保费用、应急备用金等被告履行本合同所涉的一切费用,具体明细详见附件《报价单》。
服务协议第四条“违约责任”载明,双方须严格遵守和履行本协议中的所有条款,任何一方违约均须承某违约责任和相关经济损失。如因被告原因导致本次活动的关键工作(包括行政报批)未能如期完成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须退还已经收取的全部费用,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
服务协议第五条载明,本协议的附件及双方签署确认的补充协议等文件均视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服务协议第六条载明,本协议有效期从正式签署之日至本次活动结束之日。
服务协议另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服务协议附件四,即被告于2018年4月23日向原告出具的活动费用使用清单载明,上述30万元的费用主要用途包括:文化报批代理服务,价格2万元,特殊加急级别;安防报批代理服务,价格8万元,市局、区局加急(此项包含:公安、消防、安监、城管);现场安保,价格20万元,包含安保人员、安检门等,等待公安报批通过后,根据安保方案定最终的数额;费用收入合计30万元。备注载明如涉及其他服务需求,由被告另行报价与原告确认。
在此之前的2018年4月2日,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上述30万元的费用。
二、2018年4月18日,就本案活动,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一份,载明该局于2018年3月28日受理了案外人上海美丽神话艺术创意制作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提出的邀请10名中外艺人在上海演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决定准予行政许可。许可内容具体包括,日期2018年5月19日15点整,地点上海东方体育中心,演员庾澄庆、金某某等十人,演出内容品牌活动助兴演出。
为举办活动,原告与案外人上海东方体育中心签订了落款日期为2018年2月28日的《场地使用协议》一份,约定案外人提供相应场地供原告举办2018年5月19日的2018TST品牌经销商年度会议,为此原告应分阶段支付费用共计90万元。若原告未能在进场搭建前支付全部费用的,视为原告根本违约,案外人有权解除协议,并向原告索赔全部损失。除不可抗力或可归责于案外人责某某,本次活动未能依本协议约定日期在使用场地举办及/或被取消的,视原告为违约,应赔偿由此给案外人带某的损失。双方另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原告分别于2018年2月23日以“5.19TST活动保证金”的名义支付了15万元、2018年4月4日以“5.19演唱会东体场地租金预付款(30%)”的名义支付了27万元。
2018年3月26日,原告与案外人上海金某某影视文化工作室签订了《演出合同书》一份,邀请案外人金某某参加本次活动,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18年5月3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确认原告原定的活动时间地点改为2018年6月20日在南京青奥体育公园举办,为此向案外人支付改期费2万元,其余内容不变。2018年6月15日,原告以“金某某补充协议改期费”的名义,向案外人指某的收款账户支付了2万元款项。
2018年3月16日,原告与案外人ROCKETCITYENTERTAINMENTLIMITED签订《演出协议书》一份,邀请该公司的代理艺人庾澄庆参与5月19日的演唱会活动,酬劳为100万元。2018年4月1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原告分别于4月11日、5月15日各支付50万元,将100万元款项支付至补充协议指某账户内,履行《演出协议书》确定的付款义务。
2018年4月27日,原告与案外人就5月19日活动的住宿事宜,签订了合同一份,并支付了预付款45,400元。
2018年5月,为申报活动,原告与被告及案外人上海美丽神话艺术创意制作有限公司补签了落款日期为2018年1月4日的《关于“2018庭天使感恩慈善晚会”的三方合作框架协议》,对本次活动的性质进行了改变,即由2018-TST“创享新时代”经销商年度会议改变为2018庭天使感恩慈善晚会。当月,被告与案外人上海微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落款日期为2018年3月25日的《票务代理合同》、并与案外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保安服务总公司签订了落款日期为2018年5月4日的《临时保安合同》,约定2018庭天使感恩慈善晚会活动的票务代理费和安保费用分别为6万元和434,500元。
因涉案活动无法按时在上海举办,2018年5月25日,原告与案外人江苏中奥国际体育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了《南京青奥体育公园大型活动场地使用及服务合同》一份,约定案外人向他人租借并向原告提供南京青奥体育公园体育馆,作为原告举办创享新时代tst周年庆新品发布会—暨慈善感恩晚会的场地。场地搭建及撤除工作、均由案外人承某,案外人同时须按相关规定,向体育、公安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本次活动的批准手续。合同价款50万元,其中场地使用费20万元,服务费30万元。之后,案外人办妥相应的文化、公安报批手续,相关活动亦于2018年6月20日在上述场地举行。
三、原告与案外人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案外人暨本案证人顾海燕(微信名海燕)系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负责开展公司活动。
2017年2月,因举办活动需要,顾海燕经人介绍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陶杰相识,并于2月4日添加了陶杰的微信账号(微信名BH4BOD中环二狼),协商活动举办事宜。就此,陶杰于2月10日通过微信(无特指外,下同)向顾海燕发送了“国外艺人、港澳台艺人演唱会报批手续及流程”一份,载明报批文化厅批文所需的材料:艺人合约、艺人有效身份证明、艺人本人确认函、艺人本人资料、艺人演唱曲目及歌词、演出场地租赁合约、主办方资金证明、演出场地安全预案、演出场地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承办方营业执照、演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报批公安局批文所需的材料:文化厅批复文件、演出场地租赁合约、演出场地平面图、演出场地安全预案、演出场地消防合格证明、演出场地电力保障方案、所有工作证设计稿、申请书、演唱会门票分布图及数量和价格、门票设计稿、舞台舞美设计稿。2月15日,陶杰向顾海燕发送了“材料清单”、“承诺书中文”、“上海承诺书英文”等三份在上海办理活动需要的文件。后因未委托被告在上海举办该次活动,而将活动改在南京举办,故顾海燕在微信中向陶杰表示,如果这次合作不成,双方还有下次,这次也是因为突发的情况才导致,不然就交给被告在上海做活动。这次欠被告的人情,下次肯定首选被告。
2017年3月6日,陶杰告知顾海燕,现在上海开始做3,000人以上的活动,需要盖市委宣传部、文广局、文化执法总队、市公安局、市消防五个章,每个部门20天,五个部门就要100天,还没算补材料的时间,因此,如果未来的活动要确保万无一失的话,需要提前6个月启动,策划时间还要提前,南京的活动一结束就要开始研究2018年的事情。对此顾海燕表示好的,谢谢,会和老板反映。
2017年11月1日,顾海燕告知陶杰,打算2018年4月在梅赛德斯奔驰文化中心办活动,确认好了双方开始合作。陶杰表示,还是要早报批,审批流程要准备2个月。
此后至2018年2月,双方持续协商活动场地的预定等事宜,陶杰并在2月5日向顾海燕发送了“东体协调事宜”文档一份。在此期间,顾海燕曾向陶杰表示自己事情多,跟着老板到处跑,然后活动也多,陶杰则抱怨顾海燕的助手“刘一手”办事不力。
2018年2月23日,陶杰告知顾海燕,公安浦东分局称市局手续出来后,提前至少15天报到他们那里,因为还要一周去报世博。因此,确定艺人和递送文化报批材料的时间最好这个月内搞定。否则每个环节都没有周旋的余地。顾海燕对此表示其正在抓紧,好多艺人都在休假。
2017年12月29日,为了本次活动,陶杰组建了名为“TST2018年会执行”的微信群,群中除顾海燕、陶杰外,尚有原告方的刘升艺(微信名刘一手)、被告方的贺大同(微信名贺赫鹤),以及原、被告公司以外负责舞美、视觉效果和票务工作的工作人员,如“汤汤”、“贰佰码”、“.”、“夜夜Iris”等。
2018年2月22日,陶杰在群中向原告方的顾海燕和刘升艺表示:“我们刚才研究了一下,3月上旬无论如何要做报批了。你们可以先把大咖确定掉,先报”,顾海燕回答:“嗯,在确定中了”。
2月23日,在群中,陶杰要求顾海燕与“汤汤”、“贰佰码”交接一下文化报批的材料清单,确定一个艺人赶紧收一个艺人的材料。否则影响公安这里的报批,市局出来后还要报分局,正常报分局也要30天,关系好也需要15天,报完分局还要世博公安,世博公安这里又是一周。顾海燕和“汤汤”均表示好的,同时“汤汤”要求顾海燕资料准备好后给她,基本和南京报的一样,具体包含告知承诺书(每位艺人签字)等。
3月7日,陶杰向顾海燕和刘升艺表示,公安都在催赶紧报手续了,文化到现在还没报。顾海燕对此回复,自己已经抓紧了,但大艺人不是说敲就敲的,自己也希望能尽快定下来,请被告多帮忙,毕竟被告都是专业的有经验的。就此,被告方员工贺大同在群里表示,如果不抓紧报批要来不及的,公安给自己的要求是这周两会开好,下周先送市局,市区两级走一遍流程要20个工作日,大家互相体谅抓紧点,不要到最后真的来不及,很尴尬。这段时间领导什么都是刚换完,余地多留一点。当天在群中,贺大同还称,现在公安要求尽快完成整体的活动方案,询问顾海燕除了艺人其他的内容什么时候可以完成。
3月14日,刘升艺在群中发了公司的LOGO,并称主KV(视觉主画面)还没做出来。接着,顾海燕向陶杰表示,自己公司的大概流程已经和被告说过,不会那么快,但是基本上就是自己说的,如果要报批可以给被告去年的流程,但是与被告给其公司舞美及座位安排没有关系,要求被告这周先出舞台效果给其公司老板选择参考。当天,陶杰向顾海燕和刘升艺表示,3月20日是目前报批材料递交的最后期限,超过3月20日再不递交文化,公安只能由原告方自己去看看有没有其他路子去报。所有材料碰到任何问题被告方都会协助,需要模板的可以提供模板,还是不知道怎么弄的直接联系“汤汤”,3月20日中午12点前必须凑齐全部资料,这是最后的时间节点。对此,顾、刘二人均表示好的,顾海燕同时表示没问题,(材料)这周给被告。
3月20日下午14时40分,陶杰、顾海燕均询问刘升艺材料准备的怎么样了,陶杰还向“汤汤”发送了安保方案和应急预案,并询问对此是否需要修改,“汤汤”回复不需要。当天16时25分,陶杰在微信群中反复催促刘升艺提供材料,并再次重复今天是最后节点,不能再晚了,大家守着电脑等着呢。晚上9时22分,刘升艺表示老板在直播,自己刚弄完,等下打包给“汤汤”。陶杰对此向“汤汤”表示,先回去睡觉吧,只能明天再说了,也没办法了。
3月20日,顾海燕与陶杰用微信单独聊天时,要求陶杰重新做预算给她,并表示(之前的预算)太贵了,陶杰询问哪个预算时,顾海燕称是报批的预算,像导演这些东西就不要了,太贵了,已经超过了预算,要求陶杰给个合同,把这件事定下来。陶杰对此表示:“不是不是,你们最终要什么?这个要定啊!活动方案你让我们出,那天你在东体说所有串联全是我们来出,现在导演又不要了”,要求顾海燕给出明确的最终方向。同时其还称今天要收齐报批材料了,因为等不及原告在确认舞美预算,舞美图已经出好了。在陶杰询问舞美和导演怎么办,连舞台的预算都还没定时,顾海燕表示,舞美今天就定,导演先报,老板太忙了约不了会,要求被告适应他们的节奏。当天在被告表示“先公安那里拿东西,再给公安送材料,还有谁”时,顾海燕称,说明被告关系很硬,找其没错,希望被告能做好。陶杰对此表示,这样弄最后赚不到多少,心脏病要发了,都是扣着最后节点玩。当天下午17时,陶杰向顾海燕发送了“tst会务报价(模板)【附件一】0320.xlsx”以及“TST会务服务合同180308.docx”,并称修改好了,把加的价都去掉了。
2018年3月28日,“汤汤”代表案外人上海美丽神话艺术创意制作有限公司申报了涉案活动的文化审批事宜。
3月28日(周三)当天,陶杰在“TST2018年会执行”群中表示,刚刚跟顾海燕开好会,关于导演费和舞美设计费的事情,顾海燕会直接跟舞美方“贰佰码”沟通,要求“贰佰码”把舞台搭建公司的资质和介绍给自己和顾海燕,自己用于公安报批,顾海燕用于费用申报。然后顾海燕完成付款后被告开始正式送公安报批文件。对此,被告负责公安手续报送的员工贺大同表示,公安受理只有周一,下周一不送再等一周,再白等一周来不及了,没人能做了,而且公安受理时间是下午三点半,超过这个时间要求原告自己去搞定。顾海燕对此问:“至于吗”,贺大同反问:“不至于吗”,并同时称:“现在公安就问我,(活动)还办不办了,昨天我在局里被骂一顿,本来就很难,我始终觉得你们对我们说的紧迫性,无动于衷,计划是20号送批,今天几号了,这样搞不要说今年,以后随便什么时候你们都上公安黑名单了,安利办个年会花了多少代价,找了多少关系,陶都说过了,我们也是希望能把事情做好,最后崩盘谁都不想看到,这年头不是有钱就能解决一切的”。顾海燕对此表示:“大家是合作的都会有执行的问题,找你们就是信任你们”,陶杰则称:“我们真的尽力了,不是被逼无奈我不会凌晨拉你说这事,大家都有流程”。
四、2018年4月9日,陶杰通过电子邮件向刘升艺发送了“时间节点通知”一份,邮件同时称:“上海静佳广告有限公司:关于2018-TST创享新时代经销商年度会议的各项执行时间已经进入了非常阶段,请务必按照我们提供的时间节点完成相关工作。我们提供的节点都是极限的没有缓冲的最后期限,因此尽量在我们提供的时间前完成相关工作”。而“时间节点通知”则载明:“上海静佳广告有限公司:由于2018-TST创享新时代经销商年度会议执行时间已经进入关键时刻,接下来每个时间节点的工作将直接影响本次活动是否可以顺利开展,因此作为本次活动的执行公司列出了接下来的重要环节和节点,请务必遵守,如有延误,由此造成的后果须贵司自行承某”。具体时间节点如下:2018年4月13日前初步确定舞台方案与预算,用于规划舞台方案;4月13日前,和被告的合同盖章回寄;4月16日前,确定最终执行方案,需要报公安和安保,然后相关部门根据方案执行安全保障策略;4月18日前,确定活动所需视频方案,包括3Dmapping开场、串场视、全息;4月20日前签订舞美、视频制作合同,按协议付款;5月16日至17日,支付安保费用全款及保证金(活动结束当晚即退),相关具体金额和明细被告将提前5个工作日提供。同时“时间节点通知”还载明,其是服务协议的附件二。
4月10日,刘升艺在“TST2018年会执行”群中发出了上述“TST执行时间节点通知0409”。次日,陶杰询问进度是否顺利时,刘升艺回复等与领导确认。陶杰对此表示,正常流程走到月底,活动就黄了,现在已经很多东西来不及做了。顾海燕对此则称,知道了,会加快进度,并要求陶杰不要催了,自己已经很烦了,已经在加紧进度了,大家就按这个来做吧,自己整个人都要疯了。
4月18日,陶杰通过微信向顾海燕表示:“考虑我的建议,以后全包做,大家都解脱,因为按照你们这个节奏不是我们,你们事情已经黄了”,顾海燕回复说:“谢谢,我也理解你们,说实话这个事我都睡不着”。
4月18日,刘升艺通过微信向陶杰索要被告的营业执照,并称公司法务需要30万元涉及哪些费用的清单,他来先走这个合同。在陶杰反问:“怎么会总价30万啊???”、“预付款30万”、“你拿的什么合同啊?”时,刘升艺回答,就是预付款,但他(法务)出这个钱,他需要知道附件的,并且向陶杰表示30万已经支付了,让其不要着急。对此,陶杰表示,预付款的明细已经发了10遍了。
五、2018年4月20日,在“TST2018年会执行”群中,陶杰催促原告提供演出时间表,并称:“我们在市局等,给你们两个小时商量”、“你们商量不出,时间就我们自己填了,我们填完后通知你们,你们按照我们填的时间执行”,并称“时间长短涉及安保费用”。同时,陶杰还向刘升艺表示:“今天要把盖完章的执行合同拍照给我,否则我们不会签字送批的”,对此刘升艺表示:“老板在法国,我前几天就送给法务了,我给你催一下吧”,并称“合同等下给你”。陶杰对此表示:“上次你说走流程是上个月的事了”。
4月23日,舞美方工作人员“汤汤”对刘升艺称:“艺人合同都好了,那可以把所有艺人的演出需求整理给到我伐?我们舞美配合上”。4月25日,“汤汤”又称:“舞美好多定制的,来不及了,还插了个五一假期”。陶杰向顾海燕表示:“倒计时25天”、“我们昨天刚刚收到你们和我们的合同,刚刚收齐市局报批的资料!今天才开始报批市局,前面文化加急白加了”,贺大同接着称:“刚刚全部才去把材料补齐”。
4月28日,“汤汤”向顾海燕表示:“只有20天了,我那舞美图设计都没跟进过,也没说要不要修改,所以我们任何施工图纸都没画,现在这个时间等我画完图纸再去定制我感觉深深的来不及。”顾海燕对此回复:“我明白不好意思,老板也没有定他总觉得来得及,我再催他”。之后,陶杰对顾海燕表示:“五一上来你就要抓紧走安保费用的付款的流程了,进场馆之前要付清的,五一上来我把清单发你。这个你们如果再内部拖延,那么基本上就是直接影响活动了”。“汤汤”接着表示:“舜哥那做片子肯定要来不及啊,建模什么都花时间的,舞美的特殊器材那些阵列球都要预定,不然别人用了我们就没了,如果要全息幕那张幕还要现做,好多都是要去做的,和装修房子一样,没一段时间哪里拿得出好东西。”顾海燕对此称:“我知道这个情况我说了的,到时候不行就用最快速简单的方法”。
2018年5月2日,在“TST2018年会执行”群中,陶杰和顾海燕、刘升艺打算开会讨论票务的事情,舞美工作人员也要求参加会议,解决舞美问题。5月3日(周四)开会当天,陶杰在群中询问贺大同什么时候从公安那里回来,并告知顾海燕和刘升艺:“现在公安这里这样说的,你们把所有你们的想法以及老板的特殊要求以及准备干的事周一前全部给到最终的清单,最好提供方案。然后下周公安安保开会,然后再跟你们开协调会”,并称“公安直接跟你们开”。此后至5月9日上午,群中一直协商票务、座位、场地搭建等事宜。5月9日下午17时左右,陶杰要求“汤汤”马上把文化批文原件送到市局去。在群里,陶杰还要求“贰佰码”、“汤汤”配合顾海燕搞一下搭建缺的材料,第二天提供一下,对此,“汤汤”称:“以前不用合同的”。
5月10日下午16时左右,陶杰在群里询问活动能否延期1-2个月,并称:“现在一致认为要做就要延期”、“你们做的太急了”。对此顾海燕称,不可能延期的,明星机票都买好了,而且8月份要去澳门,因此只要允许做活动就行,效果让陶杰不要管。同时,顾海燕还称,场地押金已经付了15万,现在就是舞美15万、场地搭建15万。此后,顾海燕当天在群里和舞美方协商讨论了搭建押金的事情,并称第二天把钱付给对此。
5月15日下午13时36分,陶杰在群中称,消防要搭建的东西,刘升艺在14时08分要求陶杰和“汤汤”盖合同章,14时24分,“汤汤”称今天公安要求舞台质检,并且稍后解释是公安额外要求舞台完成后整体验收。15时28分,陶杰在群里询问顾海燕和刘升艺都好了吗,顾海燕回答自己出发了。“汤汤”对此表示,合同还没拿到,表格也没敲。15时48分,贺大同在群里问:“没有合同,消防材料怎么交呢”、“你们不要绕来绕去,直接点,有点效率,这样下去玉皇大帝都帮不了你们了”,陶杰同时向顾海燕问:“你们效率可以高一点吗?今天还进场吗?”并表示自己在消防那里等着。16时10分,陶杰又问顾海燕和刘升艺:“大家能快点吗?”、“交掉资料就开始办进场了”,“汤汤”对此表示:“现在没有办法办进场了”、“现在这个点钱到了我们也来不及去场地办了”,在顾海燕要求“先进场”时,陶杰表示:“你们这样办事,能办成啥事啊?马上消防领导又要走了”,并且还问顾海燕:“消防正常报批吗?”对此,顾海燕未作表示。16时44分,在“汤汤”表示自己要撤了时,刘升艺表示:“稍等,我们马上盖好章了。”并表示去问财务钱几点可以到账。17时05分,在“汤汤”要求刘升艺归还合同,自己下班时间到了,老板等自己回去回复时,刘升艺表示:“马上了亲”。
六、2018年5月7日,陶杰建立了一个名为“等等等等等等等”的微信群,微信群共有四人,分别为原告方的顾海燕、刘升艺,被告方的陶杰以及被告员工张中杨。
5月9日下午,陶杰在该微信群中催促张中杨以最快的交通方式去上海市公安局提交材料,要求其别漏材料。17时12分开始,张中杨开始在群中反馈缺少的材料,并在群里发了一张手写的材料缺少清单,包括场地合同原件、文化报批原件、应急预案(承办方预案)、票务协议及票务防伪、票样、票务图、搭建合同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安保合同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安保合同以及工作证样张等材料。顾海燕对此表示,场地合同和工作证样式由其提供。就承办方的应急预案,张中杨在群里称,类似于安保出的安保应急预案,承办方需要再出一份。对此,陶杰表示这辈子没有见过。在群中对工作作出了分工,要求张中杨在公安局现场等“汤汤”送文化报批的原件,结束后联系安保方,取一下跟所有跟安保有关的材料、去被告公司拿所有的票务全套,要求顾海燕自己跟案外人王某某系搭建的事情。顾海燕表示已经在对接了。期间陶杰表示,现在送呈的流程特殊,以前不要的东西现在全要。市局的条一出来,马上去取条送浦东,下周一(5月14日)出不来,周二就没法进场了。当晚20时左右,张中杨称,材料里只有承诺书的签名页,没有正文页,并称这个补上就都齐全了,不少了。陶杰则称:“我们文化报批全部走特殊通道,资料基本上都没怎么审核。现在非法流程,所以要资料合法”。在顾海燕质疑“你们为什么不早说”时,陶杰回答:“从来不要的”。稍后,张中杨表示,今天沟通就这个,现在等“汤汤”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天再过来,其他没有了。
5月10日11时50分左右,在该群中,陶杰表示,开始要公示了,现在还差最后一样东西,就是三方协议,但这个不影响大局,快速补就行,并在群中发送了协议内容,要求框架协议日期写1月份。于是形成了在案的三方协议。
5月12日11时38分,陶杰在群中表示,出现万分紧急事态,要求张中杨联系“樊总”,联络浦东各资料处,把活动名称改为慈善晚会,要求顾海燕赶紧根据要求想新名称并告诉张中杨,所有资料马上更名。刘升艺在群中问,现在改名称,是不是所有的合同都要改。张中杨经过询问董警官后回答是的。
七、审理中:
1.原告确认,舞美和安保的费用应当由原告支付,原告实际上并未向舞美方和安保方支付费用。
2.就涉案活动的公安审批事宜,本院与浦东公安分局的董然警官取得了联系,其称本次活动规模超过5,000人,按规定应由市局审批,记得当时的主办方向市局提出更换供应商的要求,并且后来提出活动不办了,至于活动为何不办不清楚。董警官进一步称,更换供应商的话,原来供应商作出的活动方案都作废,需要新的供应商重新申报。对此,顾海燕在当庭作证中表示,5月18日的时候,因为审批文件还没下来,因此其明确向公安表示活动不办了。
3.就5月7日组建的微信群,被告表示,陶杰之所以建群,是因为原告一直未按时间要求提供材料,所以在5月7日建群催原告提交材料。群中张中杨所说的就齐全了,不少了,指的是艺人承诺书完整版补上后,提交到公安审批窗口的报备初步材料就齐全了,基本涵盖了公安部门要求的材料,公安部门会根据情况提出补充材料。陶杰之所以说“从来不要的”,是因为以前从来不要这些材料,而本案活动属于超1万人、有台湾艺人参加的微商活动,这三点公安非常敏感,因此5月9日第一次去公安审批窗口时,公安提出了新要求。聊天记录中陶杰所说的“非法流程”实际上指的是非常规流程。
4.就时间节点通知中相关工作的完成情况,原告称,关于4月13日前“初步确定舞台方案与预算”以及“和颖响的合同盖章寄回”,原告已于2018年3月27日与舞美服务方初步确定方案及预算,合同已于4月1日签署完毕,且原告已于4月2日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全额支付了相应款项。被告对此则称,直至4月25日原告仍未与被告确认舞台方案及预算,且原告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是因为老板未能及时拍板确定方案(详见TST2018年会执行群4月28日微信聊天记录),而双方之间的合同是2018年4月25日为了办理公安报批手续而签订的。关于4月16日前“确定最终执行方案”,原告称,在4月15日对最终执行方案进行了确定,但被告在4月20日后又多次对该执行方案以零散的方式提出了修改要求。被告对此则称,实际上直至2018年5月9日原告仍未确定最终执行方案。关于4月18日前“确定活动所需视频方案”,原告于2018年2月27日与舞美服务方的会议中就相关视频的要求、提议均告知了舞美服务方,并且双方对此进行了确认。被告对此则称,视频方案需待舞台方案及预算确定后才能定稿,因此未能如期完成。关于4月20日前“签订舞美、视频制作合同”,原告称,原告于2018年3月27日签订了用于报批的舞美合同(包含视频制作),且该合同已送入公安报批部门。对此被告则称,原告直至4月25日才与相关单位签署合同,亦未向相关单位支付任何费用。关于5月16日至17日间“支付安保费用全款及保证金”,原告称,根据原被告约定,应由被告与安保服务方沟通确认安保合同后,原告再签署,而被告并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原告无法与安保服务方签订相关合同。同时在公安报批无法完成的情况下,安保服务方也无法进入场地开展必要工作,因此原告未支付费用。被告对此则称,被告已通知原告付款,原告并未依据通知支付。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就涉案活动签订的服务协议,本质上属于委托合同范畴。双方之间的该委托合同关系,内容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并按约履行各自义务。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未取得涉案活动的公安审批文件究竟系谁的责任以及涉案活动未能按时在上海举办的主要原因究竟为何。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即未取得涉案活动的公安审批文件究竟系谁的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在服务协议中就行政报批事宜已经作出了明确约定,即被告负责指导原告收集相关报批材料、落实办理报批文件,而原告负责提供相关的完备材料。因此,涉案公安审批文件未能按约实际取得的责任,究竟应当归咎于谁,应重点考察被告是否已尽必要的指导义务和勤勉的审批义务、原告是否已尽完整及时的材料提供义务。
一、关于被告是否已尽指导义务的问题,本院认为:
首先,原被告在2017年2月就如何举办有国外、港澳台艺人参加的类似活动即已进行过磋商,被告已在当时向原告提供了进行文化审批和公安审批应提供的材料清单。虽然2017年的活动最终并未实际委托被告承办,且2017年和2018年的活动并不完全相同。但两次活动具有一定程度的类似性,即均有港澳台艺人参加、具有艺人表演等,因此,被告在2017年2月向原告提供审批材料清单的行为,足以使原告主观上知道在上海举办类似活动需要哪些准备材料。而从时间上看,双方在2017年11月正式进入2018年活动的策划和组织流程,2017年和2018年两次活动的间隔时间并不远,并不影响被告对在上海举办涉案活动应提供哪些材料的认知。因此,在评价本案活动中被告是否已尽指导义务时,其在2017年活动磋商过程中发送具体清单的行为应纳入其中进行综合评价。毕竟,司法实践中,交易习惯和过往交易经过,亦系认定当事人是否违约的重要评价因素之一。
其次,虽然原告最终并未将2017年的活动委托被告承办,但被告仍然在2017年3月6日,即已明确告知上海举办超3,000人活动需要盖文化、公安、消防等5个章,每个章需要20天,还没算补材料的时间,建议原告如果要在上海举办活动的,需要提前6个月启动。该告知行为与本案活动具有一定程度的关联性,应作为被告履行告知义务的组成部分。
再次,在2017年11月1日,双方正式开始本案活动的策划和沟通开始,被告即告知原告活动审批流程要2个月,其在2018年2月5日向原告发送“东体协调事宜”的文档,履行了与场地确定有关的指导义务。而在时间节点上,无论是2月22日被告在年会执行群中明确告知原告工作人员3月上旬做报批,要求原告把大咖艺人先确定,还是2月23日明确告知原告浦东分局对本案活动的时间要求,均表明被告在合同约定的审批文件获得日期(即4月30日)前两个月就已明确告知原告的报批时间节点,催促原告提供相关材料。而被告员工贺大同3月7日在年会执行群中已告知原告,如果不抓紧报批时间来不及,并转达了公安的要求,即在下周将材料送至市局。还询问原告除了艺人外其他内容什么时候可以完成。3月14日当天,被告明确告知原告3月20日必须进行文化报批,否则时间来不及。3月20日再次提醒原告部分工作先做,现在都是扣着时间点在办手续。在原告未提供相关报批材料的情况下,4月9日,被告向原告发送“时间节点通知”,明确告知原告涉案活动已经进入非常阶段和关键时刻,每个时间节点的工作将直接影响涉案活动是否可以顺利开展,要求原告务必遵守,否则后果须由原告负担。4月11日被告催问原告上述进度是否顺利,4月20日被告催促原告提供活动时间表、催要合同,4月25日告知原告刚刚收齐市局报批的材料。4月28日,被告催促原告下周一抓紧走安保费用的付款流程,并告知如果再拖延,就直接影响活动了。5月9日,在被告至公安机关进行报批时,已经及时将公安机关临时提出的材料要求(如承办方的应急预案)反馈给了原告,并且对材料如何准备情况进行了分工,并不存在拖延。5月12日,在公安机关要求活动该名称后,也及时告知原告如何操作。上述种种足以证明,在2017年11月1日活动启动至2018年5月公安文件审批期间,被告一直在根据审批要求安排并催促原告尽快形成材料并按时提交,其已尽到了必要的催促告知义务。
综上,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不能确认本案被告作为受托人,违反了服务协议约定的指导义务。
二、关于被告是否已尽报批义务的问题,本院认为:
首先,从主观上看,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被告完成文件报批的前提,是指导原告收集报批的必要材料。正如上一问题所展示和确定的,在活动策划前后以及文件报批期间,被告一直在指导原告收集报批材料,并要求其尽量早的提供材料,以免耽误报批,因此,难以认定其对报批存在着主观上的懈怠。
其次,从客观表现看,2018年2月23日,被告即已转告原告工作人员浦东公安关于本案活动的时间要求,证明其早在该时即已就报批事宜与公安进行了沟通。此后的3月7日,被告告知原告工作人员,公安都在催活动报批的事情,要求尽快完成整体的活动方案,3月20日被告向“汤汤”提供安保方案和应急预案,3月28日被告员工贺大同在年会执行群中向原告工作人员表示现在公安就在问活动办不办了,自己在前一天还被公安骂了一顿,4月20日被告表示在市局等,要求原告赶紧提供演出时间表,5月3日被告法定代表人陶杰问贺大同何时从公安回来,并告知原告公安下周开协调会,5月9日被告员工张中杨去公安报批材料,5月12日被告转告公安要求改名,这一系列的行为表现,足以说明就公安审批事宜,被告与公安机关保持密切的沟通,并完成了业务范围内的工作(3月20日已做好安保方案和应急预案),且在合同约定的4月30日未取得审批文件后,仍然在积极推动审批事宜,难以证明其客观上存在不作为。
因此,综合上述两点,难以认定被告作为受托人,就审批事宜未尽必要的勤勉义务。
三、关于原告是否已尽材料提供义务的问题,本院认为,
首先,虽然本案服务协议等相关文件加盖的是原告公章,本案亦由原告提出诉讼、主张权利,但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有原告员工参与活动的策划和实施。事实上涉案活动与案外人上海达尔威贸易公司有关,亦均是由该公司的顾海燕、刘升艺与被告接洽,顾海燕在当庭作证时又自认原告与上海达尔威贸易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故顾海燕、刘升艺的所有行为的行为效果应直接归属于原告,并由原告承某相关后果。
其次,虽然本案中被告未就涉案活动向顾海燕等人发送过类似2017年2月时发送过的公安审批文件清单,但基于2017年和2018年两次活动的相似性,且顾海燕确已收到过2017年2月被告发送的清单,故本院有理由相信原告对实施涉案活动需要准备哪些材料有明确的心理预期,而非完全的一无所知。事实上,在筹备活动的过程中,原告并未按清单要求和被告的要求及时提供材料,而一直由被告催促着完成相应工作。也正是因为原告的工作拖沓和内部流程冗长,被告工作人员早在2018年2月就曾多次提出抱怨,并警告原告再这样下去活动就办不成了。
再次,由于公安报批的前提是要取得文化报批手续,而文化报批手续的延迟取得势必影响公安报批工作的推进。因此,在被告已明确提出3月20日是文化报送的时间截点,否则公安报批工作要原告自己完成的情况下,原告也没有按时提供材料。其在3月20日尚未确定报批预算,3月26日才与案外人金某某工作室签订演出合同,导致3月28日才办理文化报批申请手续。此外,通过3月20日和3月28日的聊天记录可知,关于本次活动的舞美和导演设计,付款完毕才能进入公安申报流程。双方原商定上述事宜由被告负责,但原告改变主意,认为导演费用太贵了,不要了。直至3月28日原告才与被告协商好,由其直接与舞美方沟通费用事宜,并在之后走费用申报流程。负责提交公安报批手续的被告员工贺大同对此颇为不满,在微信群中与顾海燕发生了口角,并称本次活动本来就很难,自己还被公安骂过,但原告对被告强调的紧迫性始终无动于衷,计划20号送批,截止现在都还没送。由上可见,涉案公安报批手续未能顺利取得,与原告工作拖沓未能按被告要求提供材料密切相关。
最后,2018年4月9日,在预感形势严峻的情况下,被告向原告发送了一份措辞严厉的时间节点通知,要求原告严格按时间节点通知内的要求准备必要材料,否则后果自负。该时间节点通知足以使得原告主观上对于提供公安审批材料的时间、种类产生清晰的认知。由于该时间节点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与公安审批手续的办理密切相关,原告是否按时完成通知所规定的工作将直接影响审批工作的顺利推进,因此有必要围绕当事人的陈述,对此做进一步的说明与认定。
其一,鉴于时间节点通知明确载明其为服务协议的附件,因此,该时间节点通知对原告具有约束力。虽然本案审理中原告抗辩其并未对通知的相关内容进行确认和同意,但无论是原告方的刘升艺4月10日在年会执行群中发出该时间节点通知文件,还是顾海燕4月11日称自己已经很烦了,要求被告不要再催问进度是否顺利,大家就按这个来做的表述,均能够反映原告在收到被告通知后并未表示异议,并同意按该通知确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作,原告的上述抗辩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其二,对于上述时间节点通知,原告虽抗辩其中的材料并非导致公安报批手续无法完成的核心材料,但通知中包含有初步确定舞台方案与预算、盖章寄回合同用于报批、确定最终执行方案、确定活动所需视频方案、签订舞美视频制作合同、支付安保费用等内容。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申请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需要提供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时间节点通知中的舞美方案的确定以及舞美合同的签订应属于活动方案的范畴,而最终执行方案则明显属于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因此,原告上述辩称与事实不符,本院亦不予采信。
其三,关于时间节点的完成情况,原告所述亦不实。具体表现在, 就初步确定舞台方案与预算,通知要求在4月13日以前完成,原告称其在3月27日已完成该工作,但根据年会执行群3月28日的聊天记录,关于导演费和舞美设计费的事情,顾海燕还需要直接跟舞美方的“贰佰码”沟通。4月28日在回答舞美方“汤汤”所提出的舞美设计图还没跟进,也没说要不要修改的问题时,顾海燕明确称老板也没有定他总觉得来得及,自己再催催他。因此,综合两点,原告所述3月27日已完成相关事宜的陈述并不属实。 就盖章寄回与被告的合同,节点通知要求在4月13日以前完成,原告称其在4月1日已完成该工作,但其在诉状中明确陈述服务协议的签订日期是4月23日而非4月1日。4月18日的时候刘升艺还向被告索要营业执照以及预付款清单提供给公司法务走合同盖章流程,之后4月25日被告称刚收到与原告之间的合同。因此,虽然涉案服务协议上并无落款日期,但结合合同附件费用使用清单上的落款日期4月23日,足以证明合同签订日期是4月23日左右,而非原告所谓的4月1日,原告相关陈述显系虚假。 就确定活动所需视频方案,签订舞美和视频制作合同两项工作,通知要求原告分别在4月18日、4月20日前完成,本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均无法显示原告确已在该时间节点前完成相关工作,原告所述其提前完成的意见并无证据佐证,本院难以确认。 就支付安保费用的问题,原告明确其事出有因,确未按通知要求的时间点支付。由于节点通知中的相关工作包含有公安报批材料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原告未按通知节点按时完成相关工作,应是导致公安审批材料未能顺利取得的重要原因。
综上,根据在案证据和查明事实,不能认定原告已尽完整及时的材料提供义务,由此导致的公安审批文件未能取得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某。
关于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即涉案活动未能在沪按时举办的主要原因,本院认为:
虽然《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13条明确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在活动举办日前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涉案合同亦明确约定被告应在4月30日前取得公安审批文件,但无论是上述法规还是涉案双方,均未明确表示违反上述时间规定,一定不能申请安全许可或者就要取消活动,相反,实践中存在着未按规定申请亦得到公安机关审批的情形,本案活动改在6月20日南京举办,南京的承办方6月8日提出申请得到公安机关的顺利审批就是例证。因此,在该条件未能成就后,原告并未在第一时间通知被告取消活动,相反继续配合被告办理公安审批手续,且被告亦积极继续推进活动的审批事宜,足以认定双方在4月30日后仍有推动活动举办的主观意愿。5月9日公安机关通知当事人补交材料以及之后要求当事人将活动性质由经销商大会改为慈善晚会,也表明公安机关并未拒绝涉案活动的安全审批。直至5月15日,原被告仍在推动涉案活动的进场事宜,表明涉案活动仍有继续按时在沪举办的可能。事实上从本院调查了解以及顾海燕的当庭作证看,本案活动之所以无法按时在沪举办,被告的陈述应为属实,即主要原因是顾海燕在活动前3天向公安机关明确提出更换供应商,导致原有供应商作出的活动方案全部作废,以及其5月18日明确提出取消活动。因此,活动不能按时举办在沪举办的责任应归结于原告。
综上,由于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委托合同未能履行的责任应归咎于被告,且涉案服务协议事实上已到期无解除必要,故对原告提出的解除合同、返还费用并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静佳广告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909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霞芳
书记员:陈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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