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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佳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颖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静佳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林吉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潇,上海市茂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子琦,上海市茂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颖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陶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迪,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静佳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颖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上海颖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789,89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  强

书记员:倪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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