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南通万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街道通江园19幢。
法定代表人:甘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振平,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静安协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何敏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水洋,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建,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南通万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豪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静安协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44862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静安协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审理中,本院对被申请人协和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万豪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万豪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申请撤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案件已经生效,申请人万豪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静安协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通万豪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袁真根
书记员:刘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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