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静苑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上海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琼瑶,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种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池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悦,系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耀全粮食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施耀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上海予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家禽育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谢承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学,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郑卫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长丽,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静苑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种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耀全粮食专业合作社、上海家禽育种有限公司、上海新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静苑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上海静苑绿业有限公司减半负担。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沙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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