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静蕾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惠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垒刚,上海易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涯,上海易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绿聚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徐志栋,执行董事。
第三人:余林,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靖和镇华家村2组24号。
原告上海静蕾速递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绿聚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余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静蕾速递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静蕾速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静蕾速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筱菁
书记员:阮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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