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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蕾速递有限公司与浙江绿聚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静蕾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惠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垒刚,上海易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涯,上海易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绿聚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徐志栋,执行董事。
  第三人:余林,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靖和镇华家村2组24号。
  原告上海静蕾速递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绿聚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余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静蕾速递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静蕾速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静蕾速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筱菁

书记员:阮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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