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静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翔浏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徐乃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辉,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臻勤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赵勇,负责人。
被告:曾宏军,男,汉族,1970年2月3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告: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张来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英,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静迪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臻勤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曾宏军、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琛独任审判。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虞增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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