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静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翔浏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徐乃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辉,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上海臻勤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赵勇,负责人。
被申请人:曾宏军,男,汉族,1970年2月3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
申请人上海静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臻勤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曾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静迪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臻勤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曾宏军银行存款人民币749,33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静迪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臻勤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曾宏军银行存款人民币749,33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陆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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