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韦璞思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金晓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宾,上海予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萍,上海予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莎福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经营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田为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娟娟,女。
原告上海韦璞思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莎福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韦璞思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韦璞思装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林庆强
书记员:宋丹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