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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韦羽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华墨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韦羽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翊宁,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悦,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华墨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薇,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韦羽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韦羽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华墨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墨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韦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诸翊宁、俞悦,被告(反诉原告)华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薇、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韦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墨公司支付已完成工作费用221,003元;2、判令华墨公司支付赔偿金429,000元。事实与理由:韦羽公司与华墨公司签订《华夏家博三羊心家上海站展会设计搭建合同》,约定华墨公司将2018年3月9日一11月18日五次展会会场搭建设计制作工程事宜分包给韦羽公司,包括一次制作和四次重复搭建,工程总价为143万元。韦羽公司在准备3月、5月的第一、二次的展会施工图、效果图过程中,应华墨公司要求增加项目并多次加班进行施工图、效果图的修改,华墨公司使用了韦羽公司完成的效果图用于宣传华夏家博展会。韦羽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进场、撤场时间完成了3月、5月展会的会场搭建及拆场的所有搭建工作。目前华墨公司已支付首次款429,000元和第二次款286,000元,增加项目的费用已经华墨公司确认但尚未支付。韦羽公司于6月开始准备8月第三次展会的施工图、效果图,现已完成。因即将进行8月10日一8月12日展会的第三次搭建,韦羽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发函要求华墨公司根据合同第三条第4款在第三次展览布展前七个工作日支付第三次款286,000元,并根据第九条约定在布展日6天前提供当场展会新的平面广告设计完稿。但华墨公司不履行付款义务,并发出合同解除通知,称韦羽公司因价款调整问题而不履行搭建义务的行为已严重违约,故华墨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韦羽公司违约责任。事实上价格调整需根据完稿按照合同附件报价原则核算,且合同第五条第1款约定在第六次尾款支付时考虑,韦羽公司系因华墨公司不履行付款在先义务而拒绝履行搭建义务,而非因价格调整问题。因此韦羽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解除合同是由华墨公司违约所致。由于华墨公司违约解除合同,华墨公司应支付韦羽公司已完成工作的相关费用。目前韦羽公司已完成3月、5月、8月共三次的施工图、效果图设计和3月、5月两次展会的会场搭建及拆场。根据合同附件报价,第一次搭建费用532,930元,增项费用81,681元,第二次重复搭建费用224,268元,增项费用51,624元。根据合同第四条第3款,在展台设计图所界定的项目之外,若华墨公司要求临时增加项目,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按华墨公司要求做出调整并向华墨公司收取相应费用,增项费用已经华墨公司确认但尚未支付。另,根据合同第四条第2款,在5月、8月两次展会的施工图、效果图设计过程中,因华墨公司要求重大设计与制作修改,韦羽公司产生加班费用45,500元由华墨公司支付。上述费用合计936,003元。现华墨公司已支付首次款429,000元和第二次付款286,000元,还应向韦羽公司支付221,003元。此外,根据合同第七条第二款,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则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总款项30%的赔偿金,因此华墨公司还应向韦羽公司支付赔偿金429,000元。
  针对韦羽公司的本诉请求,华墨公司辩称,不同意韦羽公司的诉讼请求,华墨公司已经完成合同约定义务。8月份展会韦羽公司并未按照定作人的指示进行变更,所以第三次没有支付义务。截至第二次展会结束,华墨公司已经完全履行约定。此外,韦羽公司计算费用的标准不准确,韦羽公司按照合同附件进行计算,但附件并不存在,应当按照合同计算。增项费用是违约公司单方提出的,加班费用是韦羽公司理解有误,本合同没有任何关于华墨公司要向韦羽公司支付加班费的约定,加班费是付给租赁方的。根据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不同于买卖合同,要求加班费没有法律依据。对韦羽公司关于违约赔偿金的诉请也不予认可。从合同性质来看,本次合同包含五次展会,应当签订五份合同,但是仅签订了3月份的合同详尽,其他四次并没有进行详尽的签订,华墨公司会根据市场的情形对价格进行调整,这体现在合同第六条第三款,华墨公司没有违约,系韦羽公司违约导致合同没法履行。华墨公司未给韦羽公司带来损失,实际上诉争合同是五个小合同组成的大合同,按照合同总金额进行赔偿不合理。
  华墨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确认韦羽公司与华墨公司签订的《华夏家博三羊心家上海站展会设计搭建合同》解除;2、判令韦羽公司返还华墨公司货架、陈列道具、照明等定作物、采购物;3、判令韦羽公司向华墨公司返还全部合同款715,000元;4、判令韦羽公司支付华墨公司加班费54,600元及验收人员工资6,800元;5、判令韦羽公司支付违约金85,800元。事实和理由:韦羽公司与华墨公司于2018年2月5日签订《华夏家博三羊心家上海站展会设计搭建合同》,约定华墨公司将其所租赁场馆上海世博展览馆的部分面积的搭建工作承包给韦羽公司,韦羽公司在进行3月份展会和5月份展会的搭建过程中均未能按时完成制作,产生超时加班,导致华墨公司向展览馆场地出租方上海东浩会展经营有限公司分别支付了加班费17,600元及37,000元,共计54,600元。华墨公司已分两次向韦羽公司支付了合同款,分别是429,000元和286,000元,共计715,000元。合同约定韦羽公司如未能按时完成制作,所产生展馆收取的加班费用由韦羽公司支付,并补偿华墨公司(验收人员)加班费用;如韦羽公司出现第一次现场搭建的实际效果与方案差距较大等重大问题,(如出现设计工艺无法实现、质量安全出现问题、施工超出规定时长等),华墨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韦羽公司应向华墨公司退还其所支付的全部合同款项。合同还约定,因华墨公司布展规划要求,或会涉及后续场次的布展调整,韦羽公司应给予配合并积极响应华墨公司需求进行调整,所涉及的材料或道具的增减,对报价进行合理调整,经华墨公司书面确认后以补充协议约束。据此,在6月份左右,华墨公司提出了8月份展会的调整要求,但双方对报价差距过大,导致8月份的展期临近还没有确定下合作方案。韦羽公司多次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华墨公司为8月份展会顺利开展另行与其他搭建商签订搭建合同,合同价款仅为7.8万元,华墨公司有理由要求韦羽公司参照该价款承担违约金。
  针对华墨公司的反诉请求,韦羽公司辩称,对华墨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但系华墨公司违约解除。对于定作物和采购物可以返还,但在华墨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前韦羽公司有权行使留置权;华墨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韦羽公司围绕其本诉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华夏家博三羊心家上海站展会设计搭建合同》及附件报价单,发票,3月和5月展会的效果图、搭建现场、搭建完工和拆场照片,8月展会施工图与效果图,华夏家博公众号文章,3月展增项,5月展调整费用,崔某某与王某某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一),增项费用发票,回函、回函更正及快递凭证,合同解除通知,对合同解除通知的复函及快递凭证,关于加班工资的函及附件、快递凭证,崔某某与王某某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二)及打车、地铁记录,崔某某与王某某及邵腾蛟等微信群聊天记录,催款书等证据。经质证,华墨公司对《华夏家博三羊心家上海站展会设计搭建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报价单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发票、3月和5月展会的效果图、搭建现场、搭建完工和拆场照片等的真实性认可;对8月展会施工图与效果图确认收到,但因报价未达成一致就未做进一步更改;华夏家博公众号文章所载是3月和5月的效果图,并非8月的;对3月展增项、5月展调整费用、微信聊天记录(一)、增项费用发票,确认收到过报价单和发票,但未确认;对回函、回函更正确认收到,但因需要调整合同,但没有补充协议,华墨公司无付款义务;对合同解除通知及复函、关于加班工资的函及附件确认收到;对微信聊天记录(二)及打车、地铁记录真实性不认可;对微信群聊天记录真实性认可;对催款书确认收到。华墨公司为证明其辩称意见及反诉请求向本院提交《华夏家博三羊心家上海站展会设计搭建合同》《华夏家博三羊心家上海站展会设计搭建合同之合同价款变更通知》及送达凭证,确认书及微信截屏,《华夏家博三羊心家上海站展会设计搭建合同之合同履行通知》及发送该文件的邮件截屏、快递单据和快递签收网页截屏,《华夏家博三羊心家上海站展会设计搭建合同之合同解除通知》及送达凭证,韦羽搭建商三羊微信聊天记录及搭建图纸文件,《展会服务合同》及银行电子回执、部分参展商的logo,《上海展览馆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2018年华夏家博会汇总结算单、银行回单、发票等,现场服务订单、5月份会展发票,7.8万元的发票及银行回单等证据。经质证,韦羽公司对《华夏家博三羊心家上海站展会设计搭建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华夏家博三羊心家上海站展会设计搭建合同之合同价款变更通知》已收到但不认可证明内容;对确认书予以确认;对《华夏家博三羊心家上海站展会设计搭建合同之合同履行通知》已收到,但双方对报价无法达成一致;对《华夏家博三羊心家上海站展会设计搭建合同之合同解除通知》确认收到同意解除,但对华墨公司的解除理由不认可;对韦羽搭建商三羊微信聊天记录及搭建图纸文件予以认可,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对《展会服务合同》及银行电子回执不予确认;对部分参展商的logo不清楚,没有收到过;对《上海展览馆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对2018年华夏家博会汇总结算单、银行回单、发票等不予确认,且不具有关联性;对现场服务订单、5月份会展发票真实性没法认可;7.8万元的发票及银行回单与韦羽公司无关。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华墨公司与韦羽公司签订《华夏家博三羊心家上海站展会设计搭建合同》,主要约定:双方协商同意,就华墨公司将2018年3月9日-11月18日五次展会会场搭建(华夏家博会三羊心家上海站-春季展、夏季展、秋季展、国庆展、冬季展)设计制作工程事宜分包给韦羽公司;合同构成包括主合同(包括各项条款及双方认可的报价及付款方式)和附件:方案效果图及报价;第一次搭建展览场馆为世博展览馆(上海),施工日期为合同签订后韦羽公司根据布展时间安排施工制作日期,展会日期为2018年3月9日-3月11日,进场时间为2018年3月8日,撤场日期为2018年3月11日19:00;第二次搭建展览场馆为世博展览馆(上海),施工日期为合同签订后韦羽公司根据布展时间安排施工制作日期,展会日期为2018年4月29日-5月1日,进场日期为根据展会日期提前1-2天,撤场日期为2018年5月1日19:00;第三次搭建展览场馆为世博展览馆(上海),施工日期为合同签订后韦羽公司根据布展时间安排施工制作日期,展会日期为2018年8月10日-8月12日,进场日期为根据展会日期提前1-2天,撤场日期为2018年8月12日19:00;第四次搭建展览场馆为世博展览馆(上海),施工日期为合同签订后韦羽公司根据布展时间安排施工制作日期,展会日期为2018年10月1日-10月3日,进场日期为根据展会日期提前1-2天,撤场日期为2018年10月3日19:00;第五次搭建展览场馆为世博展览馆(上海),施工日期为合同签订后韦羽公司根据布展时间安排施工制作日期,展会日期为2018年11月16日-11月18日,进场日期为根据展会日期提前1-2天,撤场日期为2018年11月18日19:00;工程总价为143万元,不含展会现场场地管理费、电源申请费等场馆内收取的一切费用;华墨公司首次付款时间为合同签订七日内,首次付工程总价的30%,计429,000元;第二次付款为第二次展览布展前七个工作日支付总价的20%,计286,000元;第三次付款为第三次展览布展前七个工作日支付总价的20%,计286,000元;第四次付款为第四次展览布展前七个工作日支付总价的10%,计143,000元;第五次付款为第五次展览布展前七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的10%,计143,000元;第六次付款为第五次展览布展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的10%,计143,000元;韦羽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图纸及双方约定内容制作,如和图纸及约定内容不符,华墨公司有权要求韦羽公司修正不符部分,韦羽公司在承建过程中保证按时完成制作,验收时间为布展最后一天24:00;韦羽公司如未能按时完成制作,所产生展馆收取的加班费用由韦羽公司支付,并补偿华墨公司验收人员加班费用;如华墨公司要求临时增加项目或重大设计与制作修改,所产生的加班费用由华墨公司支付;因华墨公司布展规划要求,或会涉及后续场次的布展调整,韦羽公司应给予配合并积极响应华墨公司需求进行调整,所涉及的材料或道具的增减,对报价进行合理调整,经华墨公司书面确认后以补充协议约束;本合同签订后,如韦羽公司出现第一次现场搭建(2018年3月8日)的实际效果与方案差距较大等重大问题(如出现设计工艺无法实现、质量安全出现问题、施工超出规定时长等),华墨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韦羽公司应向华墨公司退还其所支付的全部合同款项;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则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总款项30%的赔偿金;鉴于LOGO和平面广告对华墨公司的展示效果影响极大,为避免韦羽公司制作时间仓促影响质量导致进一步产生纠纷,华墨公司必须在布展日6天前即3月1日前提供LOGO和平面广告设计完稿;第二场、第三场、第四场、第五场搭建前华墨公司均须在布展日6天前提供当场展会新的平面广告设计完稿;等等。
  韦羽公司称诉争合同包含一份附件,根据韦羽公司所提供的证据,该附件页为一份费用明细表,共包括两大部分,其中第一部分包含五项即主体结构工程359,328元、样板房结构114,600元、灯具、电料54,100元、led19,200元、人工运输28,100元,以上总计575,328元;第二部分为重复搭建,包含仓储、修补+画面更新+涂料+地毯更换、人工、运输及led等共计242,110元,4次总价为968,439元;以上含税总价为1,590,080元,优惠价1,430,000元。经查,韦羽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多次通过微信向华墨公司发送《华夏家博三羊心家上海站展会设计搭建合同》文本,其中在当日20:06:14发送的最后一版的合同文本及附件内容与韦羽公司在本案中所提交的一致。
  韦羽公司已完成诉争合同约定的3月、5月展会搭建,并向华墨公司提交了8月展会的施工图与效果图;华墨公司已向韦羽公司支付了首次应付款429,000元及第二次应付款286,000元。
  韦羽公司称其在本案诉请中主张的已完成工作费用221,003元包括欠付费用42,198元、增项费用133,305元及加班费45,500元,其中欠付费用为根据报价单约定计算的搭建费用532,930元+224,268元与华墨公司已支付款项715,000元的差价。
  2018年4月3日,韦羽公司将3月、5月展会的增项费用明细通过微信发送华墨公司;又于2018年5月11日将增项费用发票扫描件同样通过微信发送华墨公司。
  2018年7月12日,华墨公司向韦羽公司发出《华夏家博三羊心家上海站展会设计搭建合同之合同价款变更通知》,通知:搭建面积调整为1000平米,减少外围结构的周长,通过外围结构的空心墙设计或材质搭建方式调整为桁架及喷绘方式,以减少材料投入或更换材质等,请韦羽公司对报价进行调整,将每次的整体搭建费用下修并调整至10万元/次。2018年7月27日,韦羽公司回复《确认书》,提出关于完整支付之前场次应付账款及修改调整费用30万(不含3月、5月增项及代付内容)、之后搭建价格15万每场、含税的方案。同日,韦羽公司向华墨公司发出《催款书》,称韦羽公司至今未收到“华夏家博三羊心家展会”项目3月及5月的代付及增项部分款项等。2018年8月1日,韦羽公司又向华墨公司致函,主要内容有:诉争合同已在履行中,韦羽公司已经完成第一次搭建和第二次搭建,在第一次搭建过程中,应华墨公司要求增加项目,增加费用81,681元,贵司已确认,韦羽公司已开具发票;第二次搭建过程中,应华墨公司要求增加项目,增加费用51,624元,贵司已确认,韦羽公司也已开具发票;现华墨公司已支付韦羽公司首次付款429,000元及第二次付款286,000元,尚未支付上述增项费用;就华墨公司提出的合同价款变更通知,经韦羽公司测算,根据华墨公司8月展会的初步要求,费用只增不减等。2018年8月2日,华墨公司向韦羽公司发出《华夏家博三羊心家上海站展会设计搭建合同之合同解除通知》,主要内容为韦羽公司不同意价款调整严重违反了合同第六条的约定;韦羽公司因价款调整问题迟迟不履行搭建义务已经影响了8月展会的备展进度;鉴于韦羽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故通知韦羽公司从即日起解除《华夏家博三羊心家上海站展会设计搭建合同》,华墨公司有权与其它搭建商合作,以便8月展会顺利开展等。华墨公司同时以电子邮件及快递邮寄的方式向韦羽公司送达了上述解除通知。
  本院认为,韦羽公司与华墨公司所签订的《华夏家博三羊心家上海站展会设计搭建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现韦羽公司与华墨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价格调整事宜未达成一致,华墨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向韦羽公司发送合同解除通知,韦羽公司亦同意解除,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于诉争合同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问题,本院认定如下:
  一、诉争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部分,应根据合同约定及韦羽公司已履行情况确定双方权利义务。韦羽公司称诉争合同系一次制作、四次重复搭建,附件中前五项合计575,328元为一次制作费用,根据总价折扣计算折后为532,930元;最后一项的重复搭建为重复利用第一次制作外另需支付的费用,每次为242,110元,根据总价折扣计算折后为224,268元。本院认为,韦羽公司所提交的作为诉争合同附件的价款明细虽无双方盖章确认,但根据本案所查明的事实,在双方通过微信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确认的过程中,韦羽公司向华墨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均附有该附件,华墨公司对此应该清楚知晓,且该附件系合同总价款的构成明细,而合同中并无其它关于价款构成的不同约定,华墨公司也未提供其他关于合同价款计算来源的依据,故本院采信韦羽公司的主张。根据该价款明细,价款构成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包括主体结构工程、样板房结构、灯具、电料、led及人工运输等共计575,328元,第二部分则为重复搭建,包括仓储、修补+画面更新+涂料+地毯更换、人工、运输、led等,共计242,110元×4次=968,439元,前述两大部分总价加税1,590,080元,优惠价则为诉争合同约定价款143万元,折扣约为89.9326%,该价款明细所载与韦羽公司所述基本吻合,华墨公司亦未提供反证,故本院对韦羽公司所主张的计算方式予以采信。鉴于双方对韦羽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3月、5月展会搭建均无异议,故华墨公司共应支付合同内已完成工作量的折扣前含税费用为(575,328元+242,110元)*1.03=841,961.14元,按89.9326%的折扣计算为757,198元,扣除华墨公司已付款715,000元,还应支付42,198元。
  二、关于韦羽公司所主张的增项费用,华墨公司对存在增项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对韦羽公司主张的金额不予认可。根据本案已查事实,韦羽公司先后多次通过微信及函件方式告知华墨公司增项费用情况并开具发票以及催促付款等,而并无证据证明华墨公司曾对此提出过异议,华墨公司也未对此提出相应反证,故本院采信韦羽公司主张,对韦羽公司关于3月会展增项费用81,681元、5月会展增项费用51,62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三、关于韦羽公司、华墨公司分别对于加班费的主张。本院认为,诉争合同关于加班费的约定为第四条第2项“乙方(韦羽公司)未能按时完成制作,所产生展馆收取的加班费用由乙方支付,并补偿甲方(华墨公司)验收人员加班费用。若甲方要求临时增加项目或重大设计与制作修改,所产生的加班费用由甲方支付”,根据该条款字面文意并结合承揽合同特征来看,因华墨公司所产生的加班费用也应系指展馆收取的加班费用。据此,韦羽公司关于加班费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而华墨公司关于因韦羽公司违约导致加班而要求韦羽公司赔偿其为此支出的加班费损失及验收人员工资的反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
  四、关于合同解除责任问题,本院认为,本案系华墨公司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其解除理由有二,一是华墨公司认为韦羽公司因价款调整问题迟迟不履行搭建义务影响备展进度,二是华墨公司认为韦羽公司存在施工超出规定时长的违约行为。根据诉争合同约定,因华墨公司布展规划要求造成的价格调整需经华墨公司书面确认后以补充协议约束,现因双方对价格调整问题未达成一致,导致合同无法按原约定继续履行,华墨公司也没有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支付后续款项,韦羽公司据此停止履行搭建义务并不构成违约;而华墨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关于韦羽公司存在施工超出规定时长的主张。对于华墨公司来说,诉争合同系承揽合同,华墨公司作为定作人可随时解除,除应赔偿因此给韦羽公司造成的损失外,无需承担其他违约责任,但韦羽公司并未证明因华墨公司的单方解除行为对其所造成的损失。鉴于以上所述,本院对于韦羽公司要求华墨公司按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赔偿损失的本诉请求及华墨公司要求韦羽公司返还全部合同款并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五、关于华墨公司要求韦羽公司返还定作物、采购物的反诉请求,因华墨公司尚欠付韦羽公司相关费用,韦羽公司据此要求行使留置权于法有据,故本院对华墨公司该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韦羽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华墨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华夏家博三羊心家上海站展会设计搭建合同》于2018年8月2日解除;
  二、上海华墨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韦羽广告有限公司175,503元;
  三、驳回上海韦羽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余本诉请求;
  四、驳回上海华墨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一方未按判决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计5,150元,由上海韦羽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759.50元,由上海华墨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390.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138元,由上海华墨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樊  蕾

书记员:张宝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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