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韧邦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塘外经济小区C区170号。
法定代表人:唐勤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叶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洁灵,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市红凯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经济开发区兴工路XXX号(平湖市。
法定代表人:杨秀珍。
原告上海韧邦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红凯箱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 琳
书记员:高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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