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韩善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BYUNSANGKOO,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婷,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旋亚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田欣竹。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韩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旋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叶菊花
书记员:彭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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