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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韩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青赣贸易有限公司、杨文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韩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清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雷,上海源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文青,男,198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同昊,上海市中联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文青。
  原告上海韩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文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上海青赣贸易有限公司为被告。嗣后,原告上海韩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韩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韩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韩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陈贤聪

书记员:夏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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