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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韩某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韩某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相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建军,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艳红,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原告上海韩某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某轮胎公司)与被告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韩某轮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建军到庭参加诉讼。徐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某轮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韩某轮胎公司与海拉尔区风行天下轮胎商行签订的《系列化店合同》;2、判令徐某某支付违约金49,246.38元(含违约金15,000元及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的差额34,246.38元);3、判令徐某某支付律师费5,000元,4、判令徐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8日,韩某轮胎公司与海拉尔区风行天下轮胎商行签订《系列化店合同》,约定由韩某轮胎公司特许海拉尔区风行天下轮胎商行设立专卖店经销韩某轮胎公司生产或提供的产品,韩某轮胎公司许可海拉尔区风行天下轮胎商行设立系列化店的期限自2017年5月28日至2020年5月27日,期间海拉尔区风行天下轮胎商行不得擅自变更系列化店店牌及店铺结构,任何变更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向韩某轮胎公司提出申请并征得书面同意,海拉尔区风行天下轮胎商行应按合同约定经营系列化店,确保系列化店不流失(包括:1.店牌已经更换成其他店牌;2.已经不再经营轮胎,转行做其他的行业;3.合同期内,系列化店被拆除的;4.海拉尔区风行天下轮胎商行已经不在设立的系列化店内经营韩某轮胎公司品牌轮胎的),否则韩某轮胎公司有权要求海拉尔区风行天下轮胎商行承担违约责任,若海拉尔区风行天下轮胎商行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则韩某轮胎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海拉尔区风行天下轮胎商行支付违约金15,000元,如因此给韩某轮胎公司造成的损失大于违约金,则海拉尔区风行天下轮胎商行还应赔偿违约金与损失的差额;海拉尔区风行天下轮胎商行同时承担韩某轮胎公司为解决纠纷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后韩某轮胎公司与装修公司签订了承揽合同,对海拉尔区风行天下轮胎商行店铺作为系列化店进行了装修,并通过验收,为此韩某轮胎公司实际支出装修费用68,187.30元。海拉尔区风行天下轮胎商行作为韩某轮胎系列化店经营了10个月后,擅自将专卖店招牌换成“汽车美容养护中心”,发生了违约行为。2018年4月,海拉尔区风行天下轮胎商行注销,徐某某作为工商登记的经营者应对海拉尔区风行天下轮胎商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韩某轮胎公司诉至本院,并为此支付律师费5,000元。
  徐某某未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8日,韩某轮胎公司(甲方)与海拉尔区风行天下轮胎商行(乙方)签订了《系列化店合同》,约定:乙方在经甲方审查合格后的系列化店内,经销甲方生产或提供的产品;甲方许可乙方设立系列化店的期限自2017年5月28日至2020年5月27日止,合同期满之后有关事宜需各方再行商定;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形象设计和装修标准进行店面施工建设,装修总费用为:68,187.30元;乙方系列化店内经销的产品为甲方提供的Hankook等品牌产品,并根据甲方要求进行陈列;甲方义务:向乙方销售人员提供免费的培训;不定期向乙方无偿提供最新产品信息;乙方义务: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经营系列化店,确保系列化店不流失,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注释:系列化店流失是指在合同期限内,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视为系列化店流失:①店牌已经更换成其他店牌;②系列化店已经不再经营轮胎,转行做其他的行业……;违约责任:5.1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的,存在流失等任何违约情况时,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15,000元违约金,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大于违约金,则乙方还应赔偿违约金与损失的差额;乙方同时还应承担甲方为解决纠纷所支出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等等。之后,韩某轮胎公司与案外人签订装修合同,对海拉尔区风行天下轮胎商行作为系列化店进行装修,装修金额为68,187.30元,海拉尔区风行天下轮胎商行在验收单上签字并盖章确认,2017年10月11日韩某轮胎公司向案外人支付装修费68,187.30元,案外人开具了相应增值税发票。
  2018年6月,海拉尔区风行天下轮胎商行将系列化店店牌更换成“梅特莱斯国际汽车美容养护中心”,不再经营轮胎,转做其他行业。遂韩某轮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韩某轮胎公司为本次诉讼,聘请了代理律师,并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另查明,2018年4月4日,海拉尔区风行天下轮胎商行被核准注销,工商信息登记的经营者为徐某某。
  上述事实,除韩某轮胎公司到庭陈述外,另有韩某轮胎公司提供的《系列化店合同》、装修合同、装修发票、装修费付款凭证会计凭证、验收单、装修照片及设计方案、违约照片、《聘请律师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支付凭证及律师费凭证说明等证据所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无疑,可以认定。本案起诉状副本于2019年7月19日送达徐某某。
  本院认为,韩某轮胎公司与海拉尔区风行天下轮胎商行签订的《系列化店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系列化店的期限至2020年5月27日,而海拉尔区风行天下轮胎商行在2018年6月将专卖店店牌更换成“梅特莱斯国际汽车美容养护中心”,不再经营轮胎,转做其他行业,已构成违约,故韩某轮胎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系争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海拉尔区风行天下轮胎商行已注销,而本案诉状副本送达经营者徐某某的时间为2019年7月19日,故本院认为系争《系列化店合同》应于2019年7月19日即本案诉状副本送达徐某某之日解除。另根据《系列化店合同》约定,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的,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15,000元,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大于违约金,则乙方还应赔偿违约金与损失的差额,该合同条款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认可,现韩某轮胎公司按海拉尔区风行天下轮胎商行实际未履行合同的期限主张店铺装修费用,并列为其实际损失,并无不当,对韩某轮胎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差额34,246.38元,本院予以确认,据此可认定海拉尔区风行天下轮胎商行应赔偿违约金。徐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韩某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海拉尔区风行天下轮胎商行签订的《系列化店合同》于2019年7月19日予以解除;
  二、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韩某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违约金15,000元;
  三、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韩某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上述违约金与上海韩某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实际损失的差额34,246.38元;
  四、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韩某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756元,由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祝建伟

书记员:包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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