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韩某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相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建军,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艳红,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德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王春霞,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韩某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德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刘梅娟
书记员:顾 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