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韩琦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季钇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玉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航,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海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富民支路XXX号XXX-XXX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延法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延发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刚,上海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韩琦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琦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海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淘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韩琦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现金担保,2018年1月30日,本院作出裁定冻结海淘公司银行存款129,99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海淘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收到应诉通知后提出延期举证申请,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召开庭前会议,并当日受理海淘公司提起的反诉请求,经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未果,本案于2018年6月4日终止调解,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开庭审理,2018年10月23日再次进行审理。韩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航、李垚(后调整为武玉广),海淘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刚、延发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证人陈某某出庭作证。本院技术调查官王传极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琦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韩琦公司与海淘公司签订的《手机APP电商平台平台开发合同》解除;2、判令海淘公司向韩琦公司返还韩琦公司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共计人民币77,200元;3、判令海淘公司支付自2017年11月3日起截至2017年12月28日的延迟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0,615元,以及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4、判令海淘公司向韩琦公司支付因延迟履行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人民币42,176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3日,韩琦公司与海淘公司签订《手机APP电商平台平台开发合同书》(合同编号:HTWJXXXXXXXXXXXX)及《嘉豪APP开发时间进度表》。韩琦公司按约定向海淘公司支付了相应款项,根据合同及进度表约定,海淘公司应于2017年11月3日内部测试后向韩琦公司交付成品。然海淘公司一直拖延至2017年12月7日才向韩琦公司交付安卓系统APP,期间韩琦公司多次向海淘公司催讨,海淘公司称由于其自身原因无法按期履行合同。原告认为,韩琦公司与海淘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海淘公司拖延履行期限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韩琦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海淘公司辩称,不同意韩琦公司诉请,韩琦公司解除合同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双方签订合同以后,海淘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截至诉讼时,海淘公司已经全部完成合同开发,相反韩琦公司没有及时履行合同里约定的配合义务和付款义务。
海淘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韩琦公司向海淘公司支付技术开发费用115,800元。事实与理由:韩琦公司与海淘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签订了《手机APP电商平台平台开发合同书》,合同约定海淘公司分四期向韩琦公司支付合同款,合同亦约定完成工期为65个工作日,但该约定中因海淘公司原因造成的延误不计算其中。双方合同签订后,海淘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由于韩琦公司对APP内容的修改和对相关配合工作的延误,造成了合同履行时间的变动。但最终韩琦公司还是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的开发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了韩琦公司,在此期间,韩琦公司从未提出解除合同,相反,双方一直就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沟通和推进。韩琦公司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后拿到海淘公司的工作成果后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钱款,海淘公司非常震惊不解。根据合同约定,韩琦公司应在收到合同约定工作成果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期款项。现海淘公司的工作成果已经交付韩琦公司,韩琦公司亦未提出任何异议,之后却提出解除合同。其行动已经表明拒绝履行合同的付款义务。因此,海淘公司提起反诉,要求韩琦公司履行合同的义务,向海淘公司支付剩余的合同款项。
韩琦公司不同意海淘公司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韩琦公司提交的5张显示为2017年11月嘉豪集团涉外部电商人员工资单、银行支付回单,主张韩琦公司自行开发的APP花费5名员工1个月时间,支出工资42,176元,海淘公司对工资单的真实性、对支付回单的关联性不予认可。本院结合支付回单,认可工资单的真实性,结合韩琦公司自行开发APP的事实,认可5名员工工资的真实性。对双方提交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双方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关于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本院在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评述。
经审理查明:
一、涉案合同签订情况
2017年6月23日,韩琦公司作为委托人(甲方)与海淘公司作为研究开发人(乙方)签订《手机APP电商平台平台开发合同书》(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手机APP电商平台有关的策划、设计、制作以及售后维护。合同约定服务项目包括功能需求以及售后服务部分,售后维护第一年免费维护,第二年开始维护费为合同总金额的15%;合同约定金额及付款方式由合同条款三载明;合同确定的工作进度以及时间安排由合同条款四载明。合同履行期限是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本项目制作的预付款之日起算,截止是双方签订正式的项目结案书日期为准。乙方在收到甲方首付款后,将会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本项目的详细需求书和精准的APP开发时间进度表。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工作成果确认符合确认需求书的,包括UI设计、前端制作和功能开发的,应及时出具书面确认函或者正式邮件确认,甲方认为乙方的工作成果没有完全按照确认后需求确认书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告知乙方修改建议或者要求,乙方将派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沟通策划设计并进行修改制作,确保制作后的工作成果的效果与需求确认书要求一致;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或者验收报告后进入试运行期,试运行期满后如符合甲方要求,则乙方提交结案书后,需在合理时间内进行确认,一般以7个工作日为限,如果在7个工作日内既不验收,又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甲方认可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或者验收报告或者同意本项目结案,同时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时间延长或者耽误的时间一并记入甲方的履约行为中。本项目结案的标准是,本合同约定的,并经需求确认书所确认的本项目的所有应该制作的页面,前端后端和程序开发完毕,并经双方测试无任何问题后,方可结案,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结案报告,甲方在收到结案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须向乙方提供项目结案确认书,或者提出异议,如无异议,又不提供项目结案确认书的,视为本项目正式结案,将进入售后维护阶段。本项目的尾款结算是自双方签订结案确认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的尾款。本项目结案移交手续办理包括,本项目测试报告、本项目的使用说明书、本项目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和客户服务满意度调查表,如甲方需要本项目的源代码或者服务器管理信息等涉及到本项目的核心技术资料,须与乙方签订源代码申请表或者服务器管理信息申请表,乙方将按照约定的方式向甲方指定的负责人进行项目源代码或者服务器管理信息移交。乙方经第三方测试软件无误后向甲方交付所开发的软件产品后进入试运行期,试运行期限为2个月。按照详细的项目需求书的基础上,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负责更正和修改,并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再次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7日内处理好,否则,每逾期1日,乙方需承担0.5%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追加乙方的违约责任。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所签订的确认书、验收报告书、项目结案书以及双方的通话记录、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邮件记录,都是本合同的补充内容之一,无需公证,即具有与合同同样的法律效力。双方议定的最终合同金额193,000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预付定金,合同总价的20%;手机APP电商平台界面UI设计完成后3个工作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APP客户端开发完成,甲方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全部制作完成经甲方确认验收合格后,签订结案书后移交上线前乙方提供全额开发费用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凭借增值税发票在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余款30%。制作周期:65个工作日。关于履行延期的约定:乙方如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开发功能,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金额每日0.1%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同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韩琦公司指定本项目负责人为武玉广,海淘公司指定本项目负责人为盛开。
《嘉豪APP开发时间进度表》显示的工作计划,2017年8月23日开始制作,2017年11月3日完成内部测试,2017年11月6日至10日进行APP外部测试。
《嘉豪集团APP开发技术需求确认书》描述了APP首页设计、注册登录、体验、话题、服务产品、在线订购、会员中心、在线咨询等8个功能版块的要求,以及在PC端操作的APP系统管理后台10项功能要求,其中2.2登录:用户通过手机号+密码进行登录(第三方登录:微信、微博和QQ);6.3支付方式:在线支付方式为支付宝、微信支付和账户余额支付;7.6我的钱包:包括账户余额和账户消费明细;8在线咨询:提供两种方式,一种是一键拨打电话的方式,另外一种是FAQ方式,将常见用户关心问题用FAQ方式展示出来;18数据对接:本APP平台的会员数据、订单数据和产品数据与甲方ERP进行对接。
二、涉案合同履行情况
双方为了履行本项目建立了QQ聊天群,一共7人,昵称为调调,QQ号为XXXXXXXX的人是韩琦公司武玉广;昵称为Lゝ,QQ号为XXXXXXXXX的人是韩琦公司乔治;昵称为冰霜,QQ号为XXXXXXXXX的人是韩琦公司崔精明;昵称为KissTheRain,QQ号为XXXXXXXXX的人是韩琦公司褚肖杰;昵称为马斯弄,QQ号为XXXXXXXXX的人是韩琦公司马思农;QQ号为XXXXXXXXXX的人是海淘公司延法超;QQ号为XXXXXXXXXX的人是海淘公司延发运。
结合双方员工的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记录以及转账凭证,本院认定:
2017年8月9日,海淘公司延发运将APP首页确认函发给韩琦公司武玉广,韩琦公司武玉广当日回复确认。2017年8月11日,海淘公司延发运将APP内页确认函发给韩琦公司武玉广,2017年8月16日,韩琦公司武玉广回复确认。
2017年8月30日,海淘公司延发运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嘉豪APP开发时间进度表》给韩琦公司武玉广、乔治,韩琦公司武玉广反馈“开发时间上,可能还有问题跟你沟通,按照咱们之前时间来写哦,现在的这份计划表开发时间拖长了”。2017年8月31日,韩琦公司武玉广询问“也就是说还需要45个工作日?”“延总,最近跟您这边有点出现沟通断层”“您这边最近是事情比较多对嘛?”海淘公司延发运回复“最近是有些忙”“接下来的计划,没有45个工作日的”“我们做完是10月底的呢”“11月中旬主要是你们测试”。
2017年9月29日,海淘公司延发运向韩琦公司武玉广发送电子邮件,提供安卓版APP客户端安装包。2017年11月13日,海淘公司延发运通过QQ聊天群向韩琦公司提供APP管理后台地址。2017年11月14日,海淘公司延发运向韩琦公司提供iOS版客户端安装文件。
2017年11月15日,海淘公司延发运向韩琦公司武玉广发送电子邮件,内容关于嘉豪APP接下来的时间安排:1、iOS版本APP:客户端2017年11月20日提供完整版本的安装包,2017年12月10日提供数据对接完成和内测后的APP;2、Andriod版APP:2017年11月30日提供的数据对接完成和内测后的APP;3、从今天起到2017年12月10日,在这段时间,每两天提供一个更新的APP安装包给贵公司查看;4、贵公司安排的人员可以每天来我公司,我公司有工作人员每天早上和中午对接一次工作完成情况。
2017年11月23日,韩琦公司武玉广询问开发进度,海淘公司延发运表示“安卓已经发布了”“首页没有,话题、体验、商店和购买流程好了”。韩琦公司崔精明说“我点击体验报告,直接退出崩了,崩了的时候又给我弹了三个权限申请”。海淘公司延发运回复“还在开发中的,闪退的情况是有的,开发完了,我们有测试的”。韩琦公司崔精明说“很担心你们的进度,建议你们程序员开始加班,早点完成两边都安心,如果有需要可以陪你们一起加班”。
2017年11月27日,海淘公司延发运说“安卓的除了钱包和优惠券,其他的都好了”“苹果的话题板块数据对接完成了”。同日,韩琦公司崔精明说“商品分类点了没反应”“权限拒绝的情况下,app基本上都是闪退的情况”。
2017年11月29日,韩琦公司武玉广问“今天是不是安卓内测版都好了,还有下午iOS包尽量早些”,韩琦公司崔精明说“二维码重新发下吧”“进去就谈4个权限的还没好”“拒绝的情况下还是崩”“首页顶部的4个tab跳转事件还是不对”“为什么我按搜索按钮也要申请权限”“还有体验的查看全部点不了”“这是最终的内测版吗”。韩琦公司褚肖杰说“页面打不开了”“苹果的加载有问题,你们仔细看一下”“分页加载会出现卡顿”“我现在先给你们说,你们里面这么多地方都有加载,肯定要解决”“这是个很严重的问题”,海淘公司延发运回复“不是最终的”。
当日,韩琦公司集中反馈了iOS版安装包存在的3个问题:1、iOS版数据加载会出现加载完之后数据没有增加,但发生了变化;2、数据加载会闪退;3、数据加载时会出现卡顿。安卓版安装包存在18个问题:1、进入app直接弹出太多权限,应该是在需要权限的时候弹出该项权限;2、体验里面查看全部点击没有反应;3、在权限拒绝的情况下,太多不需要弹出权限申请框,比如搜索;4、首页顶部的几个tab跳转不正确;5、体验推荐体验师点击没反应;6、首页banner点击没反应;7、首页的点赞点击没用;8、第三方登录无效;9、忘记密码点了无效;10、商店的产品分类点了没用;11、我的购物车结算时候选择不了商品;12、商品详情咨询点不了;13、积分使用规则没反应;14、邀请好友送优惠券长按不能复制且不能分享;15、每次初次进入商店都会连接失败;16、商店分类点进入没有二级界面;17、话题评论了无法显示;18、申请成为体验师,跳转错误,进入上传体验报告,在如何成为体验师中点击返回直接跳转1级界面逻辑错误。海淘公司延发运表示“明天我们会对上述问题做出回复的”。当日,韩琦公司武玉广“我的钱包可以去掉”,“而且很多是基础问题,内测连这些基本体验问题解决不了这个就没法测试了”。
2017年11月30日,韩琦公司武玉广说“延经理,现在基本的功能体验都还有很多bug”“这个态度违背了之前给我们所谓二次进程定的时间点了。今天能解决昨天整理的那些基本点嘛?”“问题太多了,我们希望贵公司加班一下赶出来,我会让我们技术及时跟你们沟通,这样子能最快解决问题啊”“如果再拖那就是彻底的信任崩溃”。海淘公司延发运说“今天可以给到贵公司内测完成后的”“您这边反馈的有一些是问题,有一些需要您这边配合的,有一些是需要给您们解答疑问的”,韩琦公司武玉广回复“解答没有问题,但他们提出来的我也挨着看了下都是些基本的体验、功能上的东西,这些东西都没有,这个app后边怎么个用法,你说对吧延经理”。同日,海淘公司延发运发了一个二维码并说“安卓的,扫描二维码下载一下”“今天订单里面增加了退款的状态,里面的状态有不对,请暂时先不用看,我们在调”,韩琦公司崔精明说“我点了几下,昨天的问题都还在”“刚演示过了,你觉得app能用吗”,韩琦公司武玉广说“精明,你看下太晚了你就走吧,今晚没个说法拿不出测试版,贵公司这属于再次违约,集团会走流程与贵公司解决这个问题”“安卓的一到十八条解决了几个?”。海淘公司延发运说“我们回复了,您们看一下”,韩琦公司武玉广说“清一色的回答是有问题的,到底解决了什么?”“实质我这边没看到解决什么问题”,2017年12月1日的最后一条聊天记录是海淘公司延发运说“今天暂时没有改完,改完以后再发新的包给您们”。
2017年11月30日,海淘公司要求韩琦公司提供支付宝接口信息,包括支付宝账号、支付宝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合伙伙伴ID、应用公钥、支付宝公钥、支付宝私钥。随后一直到2017年12月21日,双方为开通支付宝支付功能进行过多次沟通。2017年12月25日,海淘公司延发运通过电子邮件向韩琦公司武玉广发出《嘉豪APP需要配合的资料说明》,再次要求韩琦公司配合提供5项信息:支付宝接口缺少签约这一步的操作,微信支付接口,在线客服接口,快捷登录接口:微信、QQ、微博以及苹果开发者账号。
2017年12月2日,韩琦公司武玉广说“安卓内测版本,我连后台传数据传照片都不行?”“10号好像是你说的延经理,所有的东西必须完成,要不我会委托法务(走)我们正规流程,你们触底线了”“我现在依然保留我们合同期限内约定的时间,合同违约措施,东西再不出,后果自负”。海淘公司回应了传图的方式,并提供一张二维码,表示“这个是最新的安卓版,可以下载看一下”。韩琦公司褚肖杰说“苹果的呢”“我提出的问题还存在啊”,海淘公司延发运表示“没改东西,我们在接数据”。韩琦公司褚肖杰说“点个人中心,不登录就变成了死循环,哪个app这么做的,请您举个例子”“连苹果最基本的左滑返回上级页面都没有”“最重要的首页也没有反应”。
2017年12月5日,海淘公司延发运提供了二维码,并说“最新的安卓版和苹果版二维码”“您们下载看一下”。韩琦公司褚肖杰反馈“首页拉一次刷新,内容横向滚动崩溃”“体验师加载数据崩溃”“加载卡顿依旧没有解决”“点击个人中心仍然是进入死循环,依旧没有解决”“这些都是不该出现的问题”。
2017年12月6日,海淘公司提供安卓的修改版本,韩琦公司崔精明反馈“首页上面几个tab的跳转,说了多久了还是没有好”“首页的点赞也不行,这些都是前面列过得问题,你们先测一下吧”。2017年12月7日,海淘公司提供二维码并说“安卓的顶部导航切换效果今天改了,您们扫描二维码下载看一下”“苹果数据已经接完,您们反馈的苹果问题在接下来的两天会解决完”。
2017年12月8日,韩琦公司武玉广问“之前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合同拖延?我要了解下”。海淘公司延发运表示“之前是因为公司这边人员有一些变动,导致了项目有一定的延期”。
2018年12月8日,韩琦公司武玉广问“延经理,老板又在问我了,你们什么时候完成开发交付?”海淘公司延发运说“安卓的已经交了”,韩琦公司武玉广说“延经理,那时候给的,根本连内测版本都算不上,功能都不齐全啊”。
2017年12月9日,海淘公司延发运提供了一个二维码,在QQ群里说“苹果版的,您们看一下”,2017年12月11日,韩琦公司反馈“新版苹果不能购买呀”。2017年12月13日,海淘公司向韩琦公司提供iOS版本的新安装包。2017年12月14日,韩琦公司反馈加载仍然存在问题。2017年12月16日,海淘公司向韩琦公司提供再次更新的iOS版本。
2017年12月20日,海淘公司向韩琦公司提供《嘉豪后台使用说明书》。2017年12月21日,海淘公司延法超询问韩琦公司的测试结果,并要求韩琦公司支付第三笔款项,表示“我前天说把psd的提供给您们,我提供了,昨天把后台操作文档发给您们,我发给您们了”。
海淘公司自认韩琦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提供了一份完整的APP反馈意见。在2018年10月23日审理中,韩琦公司应法庭要求提供了这份反馈文件,海淘公司拒绝质证,韩琦公司未能提交补强真实性的证据,本院无法确认2017年12月21日韩琦公司反馈文件的真实性。2017年12月29日,海淘公司延发运向韩琦公司武玉广发送电子邮件称“贵公司反馈的APP功能及页面问题已经解决,请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查看”,审理中,海淘公司未提供2017年12月29日二维码所对应的程序进行勘验。海淘公司在邮件中指出韩琦公司仍未提供支付宝接口缺少签约这一步的操作、微信支付接口、在线客服接口、快捷登录接口,附件为《问题整理及回复》,但经本院释明,海淘公司并未提交《问题整理及回复》。2018年1月3日,海淘公司再次提出上述配合要求,并增加APP与ERP的对接处理配合要求。
2018年1月3日,海淘公司延发运询问“武经理,我们12月29日发的APP,你们这边看的怎么样了?”海淘公司延法超询问“请回复一下,测试验收的如何,需要提供的资料,申请的如何”。
2017年12月29日,韩琦公司向本院起诉,2018年1月9日本院受理本案。
双方确认,海淘公司向韩琦公司提交的是.psd文件,未向韩琦公司提供源代码。涉案APP已经上线运营,海淘公司提供首页设计打印页,并主张与海淘公司交付的首页设计相同,韩琦公司予以否认。
合同付款情况:2017年6月28日,付款人骆仕杰向海淘公司支付38,600元,附言为手机APP电商平台开发。2017年8月22日,付款人房燕菲向海淘公司支付38,600元,附言为APP开发第二批开发费用。第三期、第四期款未支付。
三、涉案APP勘验情况
庭审中,韩琦公司申请当庭验收海淘公司的工作成果。关于验收标准,韩琦公司主张以涉案合同以及设计原型图为准,海淘公司主张还应包括确认函和双方在履约过程中经协商一致的修改意见。本院综合双方提出的验收标准进行当庭询问和勘验。
双方确认涉案APP与开发目标之间的差距包括:1、版块2中“2.2第三方登录”不能实现,海淘公司认为原因是韩琦公司没有提供第三方登录接口,韩琦公司认为海淘公司可以使用其他支付宝账户进行测试,从而制作支付宝支付功能;2、版块6在线订购“6.3支付方式”中,无法实现支付宝支付、微信支付和账户余额支付。海淘公司认,且韩琦公司将支付宝接口密钥信息修改,因此无法实现支付宝支付;因韩琦公司未提供微信接口,放弃了账户余额的功能;3、版块7中“5.6我的钱包”,没有此项功能;4、版块8“在线咨询”,没有此项功能。海淘公司认为韩琦公司已经取消此项功能,以“分享功能”代替。经双方确认的首页页面中并没有在线咨询栏目,在“产品详情”中设置了咨询页面,点击咨询后会出现一个对话框,提供2种实现方式,电话方式和对话框,但仅完成了软件开发,一键拨打电话的功能未实现;5、版块18与ERP数据对接没有实现。
此外,韩琦公司还提出海淘公司开发的APP存在如下瑕疵:1、首页横竖屏的问题,韩琦公司没有要求做,海淘公司去做了。如果进行横竖屏调整的话,系统可能会崩溃、闪退;2、如果客户错误操作的话,里面数据会错乱;3、里面一些展示的图片无法更改,做的是截图样式,没有做到高清样式,非常丑陋;4、浏览上的样式不统一。韩琦公司认为,这些瑕疵十分严重。庭审中就韩琦公司提出的瑕疵进行演示显示:1、在8.1的版本下出现闪退;2、首页横竖屏的展示出现闪退;3、点击体验、话题、商店页面进行展示时,页面横屏,内容会自动回到首页,竖屏的情况不会回到首页;4、韩琦公司认为在不同的手机、电脑上显示亮度不一致,海淘公司予以否认,本院现场观察后认为原告认为的亮度不一致现象不是很明显;5、首页样式与设计稿不统一,对于此节事实无法确认。庭审后,韩琦公司在代理词中补充陈述,安装iOS版本APP无法打开,庭审中显示的安卓APP能打开但存在崩溃的情况,均无法正常使用。2018年10月23日,本院再次组织勘验,海淘公司表示后台数据已拆除,无法进行勘验。
四、与海淘公司抗辩韩琦公司延期确认和延期配合相关的事实
涉案项目开发QQ群聊天记录显示,2017年7月7日,海淘公司延发运首次通过QQ与韩琦公司武玉广联系,武玉广结合“嘉豪APP电商平台项目协助资料清单”询问“需要提供里边的哪几项”,延发运回复“商品资料,需要您优先准备起来”“其他的资料您逐步整理好给我们”“是都需要给我们的”,其中并未明确提出需要提供支付宝接口相关具体信息。
海淘公司指控韩琦公司延期配合导致影响工期所提交证据反映的事实:
1、海淘公司指控,海淘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韩琦公司提交最终首页效果图,韩琦公司直到8月9日回复确认。2017年7月28日,韩琦公司员工乔治加入涉案项目开发QQ群。2017年8月1日,QQ群对话,韩琦公司武玉广问“那最终的首页是什么样子呐”,海淘公司延发运回复“首页最终样子,您看一下上周四(2017年7月27日)发给您的邮件”。当日,韩琦公司武玉广回复了首页设计效果图的意见“我的第一版是要按照它的一个模式来做的”。2017年8月2日,QQ群对话,海淘公司延发运说“新更改后的APP首页发到您邮箱了,请您看一下”。2017年8月3日,韩琦公司武玉广说“好的,辛苦了”。2017年8月9日,海淘公司延发运说,“武经理,APP首页您看了,还有什么疑问没”“没有问题了,我要发首页确认函给您了”,韩琦公司武玉广说“商品改成商店了对嘛”“改掉的话,确认了”,海淘公司延发运说“改掉了”,同日,海淘公司延发运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确认函给韩琦公司武玉广,武玉广当日回复确认。
2、海淘公司指控,海淘公司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内页设计的指示请求,韩琦公司到2017年8月7日仍未回复。2017年8月1日,QQ群对话,海淘公司延发运提出“话题有分类,分类需要您提供给我”。2017年8月7日,QQ群对话,海淘公司延发运问“武经理,需要您确认的两个问题,您确认好了吗”“我们在做内页,急需要”,韩琦公司武玉广发了一张示意图,并提示“内衣控改成韩控就可以了”,海淘公司延发运回复“明白了”。
3、海淘公司指控,2017年8月11日,海淘公司将APP内页设计发给韩琦公司,韩琦公司到2017年8月16日才回复确认。2017年8月11日,QQ群对话,海淘公司延发运说“武经理,APP内页已经全部设计好了,发到您的邮箱了,您看一下”,2017年8月14日,海淘公司延发运说“武经理,APP的内页,您看了吗”,2017年8月14日,韩琦公司武玉广回复“看了大概,现在在香港出差,明天给您确认回复”。2017年8月16日,韩琦公司武玉广说“这些地方的英文注意下加上就可以了,邮件已经确认了,延经理查收下就可以了”,当日,邮件回复确认内页设计。
4、海淘公司指控,海淘公司2017年8月17日提示韩琦公司支付合同第二笔款,韩琦公司到2017年8月22日才支付,事实上,从提示付款日到实际付款日期间为3个工作日。
5、海淘公司指控韩琦公司不配合提供支付宝接口。2017年7月3日,海淘公司延发运发送电子邮件给韩琦公司武玉广,附件包括“嘉豪APP电商平台项目协助资料清单”。2017年11月30日,QQ群对话,海淘公司延发运向韩琦公司要求提供“支付宝接口信息,需要您们提供的信息包括如下的:支付宝账号、支付宝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合作伙伴ID、应用公钥、支付宝公钥、支付宝私钥”。2017年12月8日,双方就开通支付宝进行多次沟通,一直到当日17:33,海淘公司延发运说“就差这一步了,您操作一下”,韩琦公司褚肖杰说“我这边登录不了”,海淘公司延发运说“需要上传一些资质”。到2017年12月21日,仍然显示支付宝支付接口签约未成功,当日韩琦公司乔治说“也许是误操作”“不怪你们,只是说明情况”,海淘公司延发运说,“如果是有误操作,就差一步了,麻烦你们再把签约再操作一下,大家把事完成了”,当日19:06:53,海淘公司延法超说:“没说您们没配合”。2017年12月22日为112页的QQ聊天记录的最后一天,QQ聊天记录中未能显示支付宝接口签约工作经双方配合完成。
6、海淘公司指控韩琦公司配合ERP对接十分缓慢。2017年10月10日,海淘公司延发运说“武经理,和ERP对接的问题,今天能回复我吗”,韩琦公司武玉广回复“延经理,在对接了,有点问题我正在协商”“具体是需要ERP的数据接口对吧”。2017年12月25日,海淘公司延发运发邮件给韩琦公司武玉广提出“APP开发需要贵公司提供配合的以下资料还没到位,包括:1、支付宝接口:缺少签约这一步的操作;2、微信支付接口;3、在线客服接口;4、快捷登录接口:微信、QQ和微博;5、苹果开发者账号”。2018年1月3日,海淘公司延发运发邮件给韩琦公司武玉广提出“需要您配合的资料以下资料怎么样了?1、支付宝接口:缺少签约这一步的操作;2、微信支付接口;3、在线客服接口;4、快捷登录接口:微信、QQ和微博;5、苹果开发者账号。6、APP与ERP的对接处理。”
7、海淘公司指控韩琦公司对海淘公司提交的工作成果不及时测试、不及时反馈。2017年12月2日,海淘公司延发运说“安卓版的,订单流程的,您们都可以走一下”,韩琦公司褚肖杰说“你们苹果改东西了吗”“我提出的问题还存在啊”,海淘公司延发运说“没改东西,我们在接数据”。韩琦公司崔精明说“又发现一个问题,地铁上网络不好的情况下没任何提示”“这问题当时确认过,你们少了界面”。2017年12月8日,海淘公司延发运说“后面几天有测试新的问题改了的,昨天给的是您们有反馈的问题改了的”。2017年12月21日,海淘公司延法超说“客户端部分测试的如何了”“昨天怎么没有反馈,不是说半天都测试完毕了吗”“第三,我查了合同,第三笔款项还没有支付给我们,请您们支付一下,给我们”“另外明天我们会出正式的测试报告给到您们”,韩琦公司武玉广说“延总你急什么,说了有人在出差在整理,你也知道催人难受了是吧,这边在整理,可以了扔群里”,褚肖杰说“那天说的东西您改完了吗”“不改完我们怎么比对”,乔治说“太多问题了”“我写不下了”“随便看几眼都是不对的”。海淘公司延法超说“我前天没有承诺说什么时候要改完”“我要求您把所有问题都提出来”。期间双方相互指责对方不配合。
本院认为,本案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发生纠纷后,若双方均同意合同不再继续履行但均指责对方违约的,或者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另一方以此为由主张违约而不要求继续履行的,可以认定双方就合同不再继续履行的事宜已无争议,合同可予以解除,直接进入清算程序。就本案而言,韩琦公司在起诉之前并未行使解除权,其提出的诉讼请求第一项却为确认涉案合同解除的确认之诉,确有不妥。鉴于海淘公司不要求继续履行,且涉案合同无继续履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结合韩琦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实质性理由是以海淘公司延迟交付APP程序为由解除合同,海淘公司认为其已完成交付,涉案合同无需继续履行,本院决定涉案合同关系在本院受理海淘公司反诉之日予以解除。
本案双方的争议在于合同解除后的清算,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海淘公司应充分意识到韩琦公司对于涉案软件开发工作时间进度的要求。纵观海淘公司指控韩琦公司延期配合导致影响工期的证据和理由,本院注意到:1、海淘公司在履约伊始的资料清单中并未明确要求韩琦公司提供开通支付宝第三方支付的详细信息,而韩琦公司最终未能向海淘公司提供开通支付宝支付签约的配合、未能提供ERP数据接口信息,这部分工作未履行双方均有责任;2、海淘公司自认存在人员配备不足,而在涉案合同履行伊始至2017年11月15日期间,针对海淘公司交付的软件,韩琦公司未能系统性、全面的提出反馈意见,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响应不及时;此外,双方开发人员之间节奏不匹配,也是导致项目延期的原因。海淘公司在2017年11月15日提交了变更的工作计划,韩琦公司未明确反对,且以2017年12月10日作为要求海淘公司履约的截止时间;3、韩琦公司针对2017年12月2日版本、2017年12月8日安卓版本、2017年12月9日iOS版本,均及时给出了反馈,指出了软件瑕疵,海淘公司在此期间也未质疑韩琦公司配合不力,但海淘公司2017年12月10日交付的软件未能令韩琦公司满意,且海淘公司在2017年12月10日之后,一直到韩琦公司起诉之前还在不断修复瑕疵并交付各个阶段的软件。本院认为,海淘公司应在2017年12月10前完成涉案软件的交付,海淘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韩琦公司在2017年11月15日之后配合不力,事实恰恰能证明在2017年11月15日起韩琦公司不断测试并催促海淘公司交付,海淘公司未能在2017年12月10日完成交付令韩琦公司满意的软件,构成迟延履行。在海淘公司迟延交付涉案APP的情况下,韩琦公司并未立即终止涉案合同履行,韩琦公司在诉状中指控“被告一直拖延至2017年12月7日才向原告交付安卓系统APP”,并以此为由解除涉案合同,与涉案合同履行的实际不符,本院不予支持。韩琦公司收到了海淘公司交付的PSD版本、后台使用说明书,在韩琦公司已经运营相同主题和功能APP的情况下,本院有理由相信韩琦公司从海淘公司交付的PSD文件、后台使用说明书中获益。涉案合同已经部分履行,韩琦公司请求海淘公司全额返还已收到的合同款,本院难以支持。
关于海淘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交付合格软件是海淘公司的主要义务,海淘公司迟延履行,且在履行期间未能交付符合约定的软件,未向韩琦公司交付源程序,韩琦公司亦未使用海淘公司开发的软件,海淘公司请求韩琦公司支付后续开发的全部费用,缺乏合同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在涉案合同解除,韩琦公司无需向海淘公司支付后续开发费用的情况下,韩琦公司主张海淘公司支付迟延履行金并要求自行开发软件的成本由海淘公司承担,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
综合以上分析,本院认为,涉案合同未能全面履行的原因主要在于海淘公司迟延履行,且在合同解除之前未能交付合格的软件,韩琦公司未行使合同解除权,涉案合同部分履行,海淘公司已交付的工作成果对韩琦公司自行开发相同主题和功能的APP有所帮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韩琦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海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手机APP电商平台平台开发合同书》于2018年4月17日解除;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韩琦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海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99元,案件保全费人民币1,170元,均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韩琦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海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惠丽
书记员:商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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