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韩琦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季钇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茜茜。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航,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海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富民支路XXX号XXX-XXX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延法超。
申请人上海韩琦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海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韩琦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海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9,991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上海韩琦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提供了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海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9,99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旻若
书记员:商建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