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韩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玄永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坚松,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玲,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搏亿劳务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负责人:郭龙生。
原告上海韩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搏亿劳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多支付的分包工程价款120,000元。事实和理由如下:2019年6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约定:(1)原告将X2-PR0JECT工程-临建工程、一般装修工程、C/R收尾工程分包给被告;(2)本次分包工程不含税的价款为4,895,635元;(3)告应支付被告安全文明施工费(实买实报),但是不得超过原告结算金额中总直接费的2.6%,超过部分由被告承担,此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实际投入的费用来结算。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9年6月11日、9月12日签署了《合同变更协议书》和《合同变更协议书(2次)》,双方协商将分包工程价款增加至6,988,355.18元。此外,《合同变更协议书(2次)》约定,在原告与总包方未再产生变更协议的情况下,本次合同变更协议外再无其他任何变更协议,后续以最终结算为准履行。因此根据原被告双方签署的相关合同,原告向被告支付分包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应当以结算金额为准。《施工分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签署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分包工程价款共计3,545,908.86元。但根据原告对本次分包工程的结算,被告实际已完工程结算借款仅为3,425,908.86元,原告向被告多支付了工程款120,000元,被告应予返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纠纷所涉的工程所在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不在本院辖区。根据规定,本案应由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张廷奎
书记员:卞 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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