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韩雄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波,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达多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原告上海韩雄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达多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韩雄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韩雄染料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韩雄染料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38元,减半收取计3,719元,财产保全费2,566元,均由原告上海韩雄染料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程伟忠
书记员:潘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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