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音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国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光宇,上海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国英,女,1982年4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光宇,上海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蒲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黄熙熙。
原告上海音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杨国英诉被告深圳市蒲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音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杨国英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音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杨国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音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杨国英负担。
审判员:何吉英
书记员:金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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