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音智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晓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尉,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果的食品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易和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音智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果的食品销售(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音智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果的食品销售(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20,867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音智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果的食品销售(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20,867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上述冻结被申请人果的食品销售(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624.34元,由申请人上海音智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盈喆
书记员:杨 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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