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韵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魏德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振飞,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兰,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炳初,男,1953年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余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韵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炳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上海韵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韵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3.46元,减半收取1271.73元,由原告上海韵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 卉
书记员:徐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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