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韶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赵泠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剑平,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被告:龚轶君,女,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以上两名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磊,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名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俊超,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韶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贾剑平、龚轶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姚 蓉
书记员:侯筱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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