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顶利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范鹏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波,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晨奇,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味霸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
原告上海顶利欣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味霸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毕海英
书记员:汤晓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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