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顶易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峥嵘,上海沪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荔,上海沪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津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
原告上海顶易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津易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顶易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顶易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于 是
书记员:钱建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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