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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顶骏商贸有限公司与食全食美(上海)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顶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婷,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侯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食全食美(上海)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韩士昌。
  因申请人上海顶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食全食美(上海)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现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食全食美(上海)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食全食美(上海)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1,170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  杰

书记员:唐  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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