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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顺举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江苏德慧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顺举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洪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振亮,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德慧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顺举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德慧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顺举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92.30元,减半收取计1,546.15元,财产保全费1,218元,合计2,764.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浦雪明

书记员:邹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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