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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顺宏橡塑有限公司与危春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顺宏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洪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雷,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慧仙,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危春林,男,1980年4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原告上海顺宏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危春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顺宏橡塑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本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保全费1,07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屠朝辉

书记员:顾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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