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顺宏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洪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雷,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慧仙,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孙忠,男,1971年6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上海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顺宏橡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曾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孙忠名下相当于300,000元价值的财产,本院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予以认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孙忠名下相当于300,000元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屠朝辉
书记员:顾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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