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顺星工程车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殷紫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军平,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烜璟,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莱纳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顺星工程车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莱纳果食品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因无法用其他方式直接向被告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包括开庭传票在内的诉讼文书,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顺星工程车辆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顺星工程车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宋亚娟
书记员:金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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