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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泓旺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郭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琳博。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中泓旺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赵大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骏,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中泓旺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初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中泓旺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同日,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表示,同意北京中泓旺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以及一审原告北京中泓旺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初29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北京中泓旺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各自减半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31.8元,减半由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王晓娟

书记员:史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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