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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曾健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郭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琳博,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健秋,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平文,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立卿,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健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初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曾健秋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顺灏公司亦向本院表示,同意被上诉人曾健秋撤回起诉,并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顺灏公司撤回上诉,以及被上诉曾健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初65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曾健秋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各自减半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3.9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1.98元,由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范雯霞

书记员:高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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