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郭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晓奇,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来强,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咸梅,女,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阚凤英,女,194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宝康,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上述四方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骏,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方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宏,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魏来强、吴咸梅、阚凤英、陆宝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民终438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20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提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遂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为了避免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在最高人民法院未就该类案件做出再审判决前,不应再对该类案件进行审理,本案须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熊雯毅
书记员:史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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