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顺联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金晶,总经理。
被申请人: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申请人上海顺联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鲍某某、徐某某典当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顺联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鲍某某、徐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1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鲍某某、徐某某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经珍
书记员:杨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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