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顺阳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浩情,该司经理。
被告:上海翔薇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高基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正兴,上海申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顺阳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翔薇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1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顺阳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82.70元,由原告上海顺阳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文星
书记员:夏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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